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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综合评估申报与审核暂行办法

点击数: 作者: 收藏 打印文章 2005年07月07日
(2005年7月7日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GBT19680-2005)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发布的《物流企业综合评估暂行办法》,为保证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建立物流企业综合评估申报与审核制度。    二、按照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工作的需要,联合会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设立审核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核办),在评委会统一领导下,负责AAA级以上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工作。为方便企业申报,物流企业地方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评委会)可建立地方审核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审核办),在地方评委会领导下,负责A和AA级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工作。    未建立地方物流企业综合评估机构地区,评委会设立办事处,受理地方物流企业的申报和审核工作。    三、审核办和地方审核办由下列人员组成:(一)主任;(二)专职副主任;(三)专职审核员2—3名;(四)兼职审核员5—20名。    四、物流企业审核员分为高级审核员和审核员两种。    高级审核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高级职称或经评委会认定有较高的物流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物流工作经验;(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三)具有企业现场审核工作经验;(四)有培训企业审核员的能力。    审核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经评委会认定具有企业审核能力的人员;(二)大专以上学历;(三)从事过企业现场审核。    五、审核员工作职责如下:    专职审核员负责企业申报资料的受理、分类、建档;企业和审核员信息网络的建立、管理和服务;联系派遣审核组前往申报企业进行审核;直接参与审核工作。    兼职审核员具体负责企业的等级评审工作;具有高级审核员资格的负责担任审核组长,并负责起草企业评估报告。    高级审核员负责审核员的业务培训。    六、审核办统一负责全国审核员的培训、管理和聘用。对符合条件的审核员聘用前由审核办统一培训,经培训合格者,分别发给高级审核员和审核员证书。    审核办对聘用的审核员进行业务再培训,培训方式包括组织研讨会和企业现场评审等。    七、审核员的薪酬由评委会和地方评委会依据各自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一般应从收取的审核公告费用中支付。    审核组差旅费在申报审核公告费之外由所审核企业实报实销。    八、参与综合等级评估的物流企业,按照“自检—申报—审核—现场审核—审批—公告”的程序进行。已评定等级的企业申报等级晋升,同样适用于此评估程序。    九、企业申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企业应首先对照《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国家标准中的具体指标进行自检,根据自检结果申报相应等级。    (二)申报企业到企业注册地的地方审核办或评委会地方办事处领取、填报《物流企业综合评估申请表》,也可直接向评委会审核办直接索取、填报申请表。    有条件的企业可直接从“中国物流与采购网”上下载《物流企业综合评估申请表》进行填报。    (三)申报企业向审核办或地方审核办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企业运营网点(运输型、综合服务型为运营网点、仓储配送型为配送客户点)分布清单;    4、企业必要设施、设备清单及证明;    5、ISO9001—2000质量认证证书;    6、企业中、高层管理者名单(包含所任职务及学历);    7、企业信息化水平简介;    8、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9、所有资料真实性的自我声明。    (四)对参评企业所提供的审核材料,评审方有保守机密的责任。    十、企业等级评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申请。审核办或地方审核办负责受理申请方的申请,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后,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申请的企业,应向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二)组织审核组。受理申请后,审核办或地方审核办应尽快组织审核组,审核组内至少有一名高级审核员。审核组成员不得与申请方有组织上、经济上的关系。    审核组的职责是审核申请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按照《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国家标准中的指标体系,审核申报等级与实际水平的一致性,并出具审核报告。    (三)审核准备。审核办或地方审核办应提前将审核组成员通知申请方,确认其对人员组成是否有异议,并与申请方商定审核日期、确定审核计划。审核组应预先熟悉申请方的相关资料,做好审核文件的准备。    (四)现场审核。审核组现场审核包括:1、听取企业情况介绍;2、生产经营现场检查;3、审核组讨论、编写审核报告;4、向申请方报告审核结果;5、听取申请方的说明和质疑。    (五)审核报告。审核组长向审核办(地方审核办)汇报审核情况,提交审核报告及有关附件。审核办(地方审核办)对提交的材料要做完整性检查,并履行档案交接手续。    (六)审核办(地方审核办)在收到审核报告后一个月内进行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审定审核组的公正性、核实审核报告的准确性、检查违规情况等。    上述工作完成后,审核办(地方审核办)向评委会(地方评委会)提交申请企业的等级评估初步意见。    十一、企业评估等级公告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经过评委会(地方评委会)审定程序后,达到申报等级的参评企业给予评估等级的批复,并授予相应的综合评估等级证明;未达到申报等级的不予批复。地方评委会的评估结果报评委会统一备案,统一批复,统一授予相应的综合评估等级。    (二)物流企业评估等级确定后,由评委会统一在媒体上发布公告,并发放由联合会“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委员会”统一制作的物流企业评估等级标志。    十二、评委会和地方评委会对企业评估等级实行复核制度。    对经公告核准的评估等级的物流企业由审核办统一安排,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核。复核程序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程序执行。    经过企业自查和审核办(地方审核办)复核,对达不到公告核准等级的企业,将根据具体情况,由评委会对企业发出未达标准、降低等级和取消等级的通知,对降低等级和取消等级的企业在媒体上公告。    被降低或取消等级的企业,重新申请等级评估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程序执行。未达标准的企业,须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整改达到公告核准的等级标准,仍不达标准者按降低等级或取消等级规定处理。    十三、评委会和地方评委会建立社会投诉机制,对经公告核准的综合评估等级的物流企业服务水平实行社会监督。审核办统一负责处理物流企业综合评估等级投诉。凡服务水平达不到相应等级或发生重大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评委会将降低或取消其等级,并向社会公告。    十四、审核办和地方审核办负责对派出的审核组和审核员进行监督。审核组或审核员凡在审核期间发生违反审核员行为守则或其它不适宜继续担任审核工作行为的,立即解散审核组或撤销审核员资格。被撤销审核员资格的,不得再从事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工作。    十五、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委员会。
来源:中国航贸网 责任编辑: s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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