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佚名

2013年10月11日 13:04:36点击数:   中国交通新闻网  我有话说(人参与)

宁波船舶买卖“标准”合同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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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宁波首次发布了海上丝路指数之宁波出口集装箱运价指数(NCFI)之后,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近日联合印发通知,由两家单位联合制定的《宁波市船舶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下称“示范文本”)于10月1日正式启用。业间称其为“宁波格式”,这也是宁波区域首次发布船舶类指导性格式合同。
通知要求,完全转让所有权的船舶,都应当签订船舶买卖合同;部分转让船舶所有权的船舶,应当签订船舶股份转让协议,并向海事机关登记注销(变更)船舶所有权、国籍、最低安全配员和IC卡。
示范文本指出,宁波市船舶交易市场应当对进场交易的船舶建立船舶交易档案。船舶交易档案包括船舶交易申请书、船舶买卖合同(股份转让协议)、船舶交接协议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买卖双方身份证明等。船舶交易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
据了解,目前船舶买卖合同在国际上主要有通行于北欧的欧洲格式(挪威93版本)、适用于日本船舶交易的日本格式、新加坡格式。但上述格式由于文字繁杂,对国内适用性有限。
宁波市船舶交易市场负责人马耀称,“宁波格式”意在规范船舶交易行为,推进船舶买卖行业标准化,且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有助于提高相关部门的审批效率。在合同的编制过程中,工作小组曾多次听取了海事、海事法院和港航等业界专家对船舶买卖合同的专业意见,对条款的法律风险进行了充分考虑,尽可能避免海事纠纷。
据介绍,近年来宁波二手船舶交易量增长较快,但买卖合同不规范导致在交易过程和办理登记出现诸多问题。在宁波海事法院2012年受理的4000余件海事海商案件中,增长较快的案件类型有船员劳务合同纠纷,船舶抵押合同,船舶建造、买卖、修理合同纠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启用《宁波市船舶买卖合同》刻不容缓。”马耀说,此次制定更完备专业的适合宁波市场特点的“二手船买卖标准合同”,是希望能兼顾规范和实用的特点,可以作为国内买卖双方依据的范本,有利于交易双方规避相关风险。
宁波市港航管理局亦表示,启用《宁波市船舶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也是为了为贯彻落实宁波市政府《关于加快宁波航运交易所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交通运输部《船舶交易管理规定》的要求,促进该市船舶交易行业的规范发展,维护船舶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合同对于规范二手船买卖行为,推动宁波高端航运服务业加速集聚,推动宁波国际强港软环境建设,强化航运软实力都具有重要意义。”宁波市港航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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