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佚名

2014年02月18日 09:59:43点击数:   航运交易公报  我有话说(人参与)

淡水河谷40万吨大船或难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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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6日,交通运输部印发了《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4年7月1日施行。2月11日,交通运输部网站发布《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解读,解读就《规定》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作出说明。有媒体认为《规定》的实施或许意味着淡水河谷40万吨大船得以登陆中国港口。事实真是如此吗?

从去年下半年交通运输部开始对《规定》征求意见时,就引发诸多争议。《航运交易公报》记者在查阅后发现,去年8月21日, 交通运输部网站发布的《沿海港口码头靠泊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称,依法建设有结构预留的泊位码头,经原初步设计审查管理部门核准可以按结构预留等级满 载(或减载)靠泊。另外,对于超过码头靠泊能力的船舶,船舶减载至码头靠泊等级允许设计船舶的最大载重吨,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可靠泊等级为30万吨级以下的码头泊位。

但这两条饱受争论的条款在1月26日正式刊发的《规定》中已经有了明显的变化,第一条完全被删除,第二条也从30万吨变成了如今的25万吨。

即使这样,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认为,《规定》允许减载靠泊的码头为25万吨级及以下码头,也就意味着巴西淡水河谷公司40万吨散货船将得以在减载后进入中国港口

著 名港口专家茅伯科在接受《航运交易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市场比较关注的超大型散货船舶停靠中国港口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应该是‘多大码头停靠多大船 舶’。《规定》中的总体原则其实已经明确了:除按照本《规定》进行减载靠泊和移泊外,货运船舶必须按靠泊等级靠泊,多大的靠泊等级靠多大的船舶,切实保障 安全。”

但中国社科院国际经济法研究室副主任张文广对此并不认同,他对《航运交易公报》记者表示,从《规定》的条款来看,并不能得出为淡水河谷40万吨大船放行的判断,“关键还是要看《规定》中第五条和第十八条的适用状况。”

张文广所说的《规定》的第五条的内容为,码头靠泊等级按下列之一确定:码头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所确定的设计船型吨级;已通过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并经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所确定的设计船型吨级。第十八条的内容为,按交通运输部2006年码头靠泊能力核查有关规定已进行靠泊能力核定的码头,应按交通运输部、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等级和条件进行靠泊,不适用本规定第二章的有关规定,按原规定执行。长江干线南京以下港口码头货运船舶靠泊活动和管理参照适用本规定。

针对《规定》只针对25万吨级及以下的码头,张文广认为:“没有新规,说明原来的禁令继续生效。”而对于有业内人士所认知的淡水河谷40万吨大船可以通过减载进入中国港口,他表示:“《规定》第十八条已有回应,基本上排除了减载靠泊的可能。此外,如果需要减载,淡水河谷大船即使能进入中国港口,也无任何经济性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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