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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07日 08:41:00点击数:   中国航贸网  我有话说(人参与)

天津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2017年全面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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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快美丽天津建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能源结构调整,天津市近日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面积达830.54平方千米,其中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全面禁燃。

  此次禁止燃烧的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燃料和物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石油焦及各种可燃废物等;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相关限值的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及人工煤气。国家规定的未经加工成形的各类生物质(生物质气化除外)以及其他高污染燃料。

  根据《通告》,市内六区建成区全部为禁燃区,环城四区外环线以内部分全部为禁燃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苑科技园外环线以内部分,全部为禁燃区;其他区县根据相关规定,划定了详细的禁燃区边界。特别是滨海新区,比如中新天津生态城全部为禁燃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机场片区禁燃区面积43.1平方千米等。

  根据相关要求,自9月3日起,在禁燃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使用高污染燃料;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已建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锅炉、窑炉等),应按照市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完成改燃、并网或拆除任务;城市居民家用散煤,商业活动散煤,机关、企事业单位炊事散煤,全部由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2017年底完成禁燃区全部建设任务。

  在禁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擅自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责令停止建设,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恢复原状;对在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未按照市或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改用清洁能源的,责令限期拆除。建立健全禁燃区建设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未能完成任务的,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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