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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4月26日 10:18:52点击数:   中国航贸网  我有话说(人参与)

海关总署发布公告调整预报舱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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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确保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顺利推进,切实加强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有效的实施安全准入和风险防控机制,中国海关总署公告2017 年第56 号(链接此处)调整了预报舱单的规定,此公告自2018 年6 月1 日起施行。此次调整主要包括:

  中国海关开启舱单管理系统传输时限开关,即完整、准确的舱单数据必须在装船(驶离/入境/过境中国大陆的船舶) 前24 小时通过电子数据发送给中国海关。
  提单项下的所有货物名称应在舱单中清晰、完整地逐一申报。
  舱单要求必须填写收、发货人及通知人(若为指示提单) 的详细信息,例如中国境内企业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Unified Social Credit Identifier) 或组织机构代码(Organization Code)及其联系方式。境外企业提供企业代码及其联系方式,例如:英国注册企业提供Company Number或VAT Number;美国注册企业提供CIK (Central Index Key), EIN (Emplo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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