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br>
原告北京某贸易公司从俄罗斯订购了4艘内河水翼船,并通过被告广州某远洋运输公司所属的D轮运至中国上海。被告出具的提单显示,装货港为NOVORSSIYSK,卸货港为中国上海,4条水翼船装于甲板第二舱舱盖上,提单备注栏写明“4条水翼船及其零部件,二手货”。提单背面条款规定:对于舱面货(甲板货)的接受、操作、运送、保管和卸载由货方承担风险,承运人对其灭失或损坏不负赔偿责任。D轮途中抵靠PAITON港,在抵达上海后,原告发现货物严重受损。经有关部门认定,受损原因系途中承运人操作不慎所致。为此,贸易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远洋公司赔偿修船费用。 <br>
判决: <br>
被告辩称,涉案货物是甲板货、二手货,不应承担责任。上海海事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如果依照与托运人达成的协议或符合航运惯例,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对由此种装载的特殊风险造成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在这里,承运人免责的关键是“此种装载的特殊风险”,但被告远洋公司未能提出任何相应证据,而鉴定结论表明,货物受损原因是被告管理不当,故被告应承担法律责任。 <br>
□点评 <br>
甲板货的风险是指货物装在甲板上并在航行途中固有的风险,不包括积载、搬运中的人为损坏。因此,法官郑重提醒承运人:对装载在甲板上的货物仍应谨慎装载、搬运和妥善保管,否则将承担货损赔偿责任。 <br>
另外,《海商法》规定,承运人不得任意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除非以下三种情况之一:与托运人达成了协议;符合航运惯例;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然而,以上只是承运人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行为合法的条件,而并非承运人风险责任的免责理由。 <br>
甲板货受损免责需具备如下三点:装载甲板货的行为具有前述三种情形之一;造成货物灭失毁损的原因是舱面装载货物运输方式所具有的特殊风险;承运人对所运货物尽到了合理谨慎的管理责任。 <br>
本案中,货损原因明显是承运人的管理过失,而并非是海水浸湿、滑落入海等特殊风险,故承运人不能免责。同样,“二手货”也不能成为本案承运人的免责理由,承运人依然负有合理谨慎管理货物的职责。因为承运人是否承担货损责任与货物的原始质量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关键是要看货物状况在承运人整个责任期间内的变化量,这才是与承运人相关义务密切相关的。 来源:中国交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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