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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庆峰

2014年01月26日 14:59:03点击数:   中国航务周刊及航贸网  我有话说(人参与)

106号文追踪:国际货代业大考未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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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解读

2014年1月22日,财政部税政司罕见地针对单一行业发布政策解读文件——《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专门针对106号文(即《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中关于国际货代行业营改增适用政策的方法做出解释。

解读文件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中代理人的概念予以明确,“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中的“代理人”,包括直接代理人和间接代理人,代理人的业务活动包括“为货物的国际运输开展的订舱、业务联络、货运安排、箱管、结算等”,并规定试点纳税人无论是否与国际运输企业发生业务往来,其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都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这一规定的明确,意味着一度因实际操作问题而将国际货代业逼至死角的106号文得到了全新解读,实际操作中国际货代企业因作为税务上的“二代”或“三代”而税负激增的情况将得到改善。“此次政策解读,指向性特别强,就是为了解决106号文在实施过程中给国际货代行业带来的困扰。按照目前的解读,基本解决了因106号文而面临的货代企业税负激增问题。”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会员部副主任方勇说。

虽然106号文明文规定国际货代业享受免税优惠,但在实际操作中,因抵扣链条的不完善,国际货代企业面临着税负激增的窘境。按照此前各地方税务局对106号文的解读,只有“直接与航运企业产生合同行为”的国际货代企业才能享受免税优惠,而国内大部分国际货代公司因被视为税务概念上的“二代”乃至“三代”,并不能享受到此项优惠。同时,因得不到抵扣所用的增值税发票而不得不全额缴税,“全额”中甚至包括代收的国际运费。这就给国际货代企业带来了几乎不可承受的负担,并引发一系列包含货主成本增加、国际货代企业利润降低在内的诸多问题。

对于新解读的影响范围,方勇表示:“全国到底有多少家国际货代企业,并没有相关的数据支持。但个人认为能够直接订舱的国际货代(‘一代’)整体占比不会超过10%。”而多位行业人士的看法是,保守估计目前全国应有至少20万家国际货代企业,其中能直接订舱的企业比例可能低于5%。由此推算,如果目前国际货代行业的税负问题得不到解决,至少将有15万家以上的国际货代企业面临巨大冲击,百万数量级的从业者可能会遇到收入困境。不乏有行业内人士担心,解读文件发布前的106号文会给本已惨淡经营的国际货代企业雪上加霜,甚至会导致行业大范围破产的风险。

 

历经波折

按照国家既定规划,自2012年1月1日起启动的营改增工作将在十二五期间(即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目前这一税改进程进展顺利,除电信行业自身问题复杂导致拖延外,基本按照设定的路线图在稳步推进。然而,在这一进程中,国际货代业面临的税收政策环境却历经多番波折。

营改增之前,国际货代业(包括船代、无船承运人等)只需按照营业税的征税规定,以扣减掉代收国际运费等项目后差额的5%的税率纳税。而2012年1月1日施行的111号文(《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虽然将国际货代业的税率上调至6%,但由于增多了抵扣项,国际货代业税负基本未变。

然而,“111号文存在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国际货代企业按照差额征税,却可开具全额发票。如此一来,就会对国家财政产生负面影响,这也是导致37号文(《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对国际货代业征全额税的重要原因。”一位不愿具名的国际货代企业高管对本刊记者表示。

随着37号文的实施,一个更大的问题摆在了面前。船公司因为免税而无法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国际货代这个流程(含船代环节)内,代收的国际运费也被征缴了6%的增值税。国际货代业尤其是船代公司税负激增,导致行业叫苦连天。同时37号文致使国外船东在华面临“被歧视”的“不公正待遇”。后在包括马士基在内的国外船东和外国组织的积极呼吁下,106号文出台并作出了调整。

106号文明文规定免除国际货代企业的增值税,但政策落地的结果却截然相反。既定的免税目标没有达到,反而将国际货代业逼至生死边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税务系统只认定与船公司直接签约的代理企业才被视为国际货代而免税,其余的国际货代企业因作为税务系统认定的‘二代’、‘三代’,而不得享受免税规定。同时,因为船代开具增值税普票而导致货代没有可抵扣的发票,货代企业不得不全额缴纳增值税。对行业来说,这几乎是不可承担的重负。”前述货代企业高管表示,“因为国际货代企业一般情况下利润率也只有5%左右,好的企业也不过7%左右,要是全额缴纳6%的增值税,几乎就没有利润可言。”

在其看来,106号文比37号文对货代企业的影响更大,主要出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106号文实际上是将国际货代业进行了区别,导致直接订舱的货代(以船代为主)和不能直接与船公司签约的货代企业冷暖两重天,长期执行会导致业内大洗牌。另一方面,106号文可操作性太差,给国际货代企业开票、计税等各方面带来了巨大困扰。

106号文出台后,在包括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和行业媒体的积极反映和呼吁下,财政部例外地针对货代行业出台了解读文件。尽管如此,在部分业内人士看来,《解读》也许只是国际货代业营改增问题又一次波折的开始。

 

尚需观察

虽然新解读文件彻底解决了37号文、106号文以来国际货代环节(含船代)全额缴纳增值税的问题,但政策实施结果仍需观察。

1月23日,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国税局网站转发财政部的解读文件,要求国际货代企业前往办理免税备案。然而,仅仅两三个小时候,就有当地的货代企业接到了宁波市税务部门的电话通知,称财政部的新政暂缓执行。无独有偶,青岛税务部门也于1月24日在办税大厅张贴了财政部的解读文件,但随后即被悄然叫停。截至记者发稿,暂未接到按照新解读政策执行的消息。

针对部分货代企业对于此项规定能否切实落实的忧虑,方勇在1月23日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解释称:“财政部属于政策制定部门,税务属于政策执行部门。财政部的规定已经确定了基调,虽然目前税总及地方国税局还没有专门的政策规定出台,但是政策方向既定,后续出现新的大问题的可能性就很小了。不过,地方税务部门尤其是货代税收占比较高的税务局,可能会面临较大压力,毕竟税务系统是有一些业绩考核目标的。”据记者了解,解读文件发布后,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已经展开了与税务总局的沟通协调,积极推进此项政策的落实。

针对106号文出现问题的原因,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财税电子化研究所副所长戴琼博士。他表示,在国际货代企业营改增的问题上,106号文实际上顺延的是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2013年第47号)和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3年第52号)两个公告的精神,与37号文采用的税制设计原理并不相同。严格剖析106号文的规定,实际上是区分了“货运代理人”和“国际货运代理人”两个概念的,这也是导致国际货代企业面临困惑的关键原因。

戴琼博士对新解读政策的顺利实施持谨慎态度,认为这可能会导致新的问题。一方面,可能会导致货主无法得到专用发票进行相关抵扣,使国际货代业的问题转至出口生产企业;另一方面,可能会给税务系统的监管和征缴带来新的困扰。

按照既定时间表,距营改增全面完成不到两年的时间里,仍会有密集的政策文件出台,不排除在新的扩围文件中对国际货代业的税收政策再做调整。“106号文本就是一份营改增的扩围通知,其中关于国际货代业税收政策变化的内容是在附件中体现的。从111号文到37号文,再到106号文,实际上导致国际货代业日子越来越难过。而且每次政策变动不过几个月的间隔,国际货代行业实在是难以适从,政策剧烈变化本身也加大了国际货代业受到的冲击力度。虽然目前财政部出台了免税的政策解读,但在将来新的政策文件中继续‘夹带’修改国际货代业的税收政策的可能仍然存在。”前述货代高管对国际货代行业未来的税收政策环境仍心存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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