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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零运价”“负运价”承揽货物

点击数: 作者: 收藏 打印文章 2009年08月01日

  为规范国际集装箱班轮市场竞争秩序,推进上海航运中心建设,交通运输部今天上午在上海召开工作会议,宣布在上海航运交易所设立运价备案受理机构,成立“国际集装箱国际班轮运价备案中心”。

  日前,交通运输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该办法正式生效,经过一段时间的过渡期,从明天起,凡持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并经营集装箱船舶运输业务的经营者,必须向上海航运交易所报备中国港口至外国基本港的出口集装箱货物海运运价幅度,违规者将被处以罚款等处罚措施。

  自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部分国际海运企业为了取得货源,恶性杀价,以低于正常合理的运价水平揽货,某些航线甚至出现了零运价和负运价。该运价备案制度规定,班轮经营者应根据运输经营成本和航运市场供求状况,以正常、合理的运价提供运输服务,禁止以“零运价”、“负运价”方式承揽货物。

来源:新民晚报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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