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务周刊》成为交通部指定公告媒体
 相关法规
 

交通部2003年第1号
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
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每年3月份,经营进出中国港口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以及国际集装箱运输港口经营人,须分别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航运公司基本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航运公司集装箱出口重箱运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航运公司集装箱进口重箱运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航运公司基本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国际船舶代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港口集装箱吞吐量)》等表格,并报送有关部门。
  为方便广大读者,本网特刊载相关表格样本,供读者免费下载。
  交通部在日前发布的《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公告》中明确规定,《中国航务周刊》作为指定媒体之一,可供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履行《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义务,即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新开或者停开国际班轮运输航线,或者变更国际班轮运输船舶、班期的,可在《中国航务周刊》上发布公告;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船舶代理人、签发提单代理人也可在《中国航务周刊》上公布。公布事项包括代理人名称、注册地、住所、联系方式。代理人发生变动的,应当于有关代理协议生效前7日内公布上述事项。
  该公告规定的
  《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申请表》
  《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申请书》
  《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申请书》
  《无船承运业务申请书》
  《外国(境外)水路运输企业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备案申请表》
  《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样本)
  可从中国航贸信息网(http://www.snet.com.cn)上免费下载
  各班轮运输企业和无船承运企业可通过传真(010-58678999-210)或E-mail(info@snet.com.cn、shipping_csg@snet.com.cn)与《中国航务周刊》编辑部、网络编辑部联系,本刊将在第一时间协助各企业完成相关信息的发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