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关闭窗口

关于信用证/保函项下保证金提前购汇问题的批复

作者: 来源:中国航贸网 发布时间:1900年01月01日 00:00:00
一、境内机构向外汇指定银行支付信用证、保函项下保证金时,可以从其人民币帐户或外汇帐户中支付,不得购汇支付。 二、境内机构其他项下外汇收支,仍按照现有其他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三、境内机构违反本批复规定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应当根据《外汇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本批复自文到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中有与本批复内容冲突的,以本批复内容为准。
打印本文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