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关闭窗口

上海海关关于对海运出口货物实行电子结关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来源:中国航贸网 发布时间:1997年10月27日 00:00:00
上海市各船舶代理公司、上海市各货运代理公司、上海市各专业报关公司、上海市各报关数据预录入公司:   为加快通关速度,进一步提高上海口岸贸易的效率,促进上海航运中心的发展,我关自今年6月份以来在下属的宝山等海关试行使用船代传输的电子舱单由计算机自动办理出口货物舱单核销和结关手续。从试行的情况来看,我们取得了预期的效果,计算机一次核销的成功率已达到80%以上。从今年9月1日起我关所有海运现场海关已全部使用船代传输的电子舱单数据办理出口货物舱单核销和结关手续。根据试行情况,我关制定了《上海海关关于出境船舶载货清单数据计算机传输操作细则》和《上海海关关于出口货物报关数据预录入操作细则》,现将上述两个《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配合执行。     从试行情况看,对“船名、航次和提单号”的正确录入尤为重要,船代必须做到其传输给海关的电子舱单的各项数据与签发给货主的“场站收据”或“装货单”相一致;货主和货代必须严格按“场站收据”或“装货单”上的“船名、航次和提单号”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办理报关数据预录入。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报关单数据与电子舱单数据完全相符,顺利核销舱单并办理结关手续。为保证报关数据预录入的正确性,我关将在计算机H883预录入环节设置自动识别功能,对录入错误的船舶名称和船舶航次代码的报关数据不予接受。为此,要求各船代公司在今年11月10日前向我关船监处提供本公司代理的船舶名称和航次代码的规范或标准。今后,各船代公司对首次代理的船舶都应在办理配船定舱前将该船舶的名称和航次代码的规范或标准及时提供给我关船监处,由我关船监处将该船舶的名称和航次代码的规范或标准输入计算机,以便货主或货代办理出口货物报关预录入时查询。   我关以前制定的关于电子舱单核销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打印本文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