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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组建方案的通知

点击数: 作者: 收藏 打印文章 1999年06月25日
根据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102号)规定,将国务院  有关部门原设置在各地的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三检”机构)合并,组建为设置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分为直属局和分支局,是负责所辖区域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行政执法单位;实行垂直管理的体制,即直属局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直接领导,分支局隶属于所在区域的直属局。    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府机构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我国口岸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理顺管理体制,调整组织结构,精简人员编制,实行政事分开和政企分开,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依法把关、监管有效、方便进出、管理科学”和适应国际通行规则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新体制。   二、职能调整   (一)将原“三检”机构承担的职能合并,由新组建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承担。其中,纯技术、辅助性职能,包括实验室检验检疫技术工作、与国外有关非政府机构的检验检疫合作、研究咨询及检疫风险分析、实验室资格评审、传染病监测体检与国际旅行预防接种、技术开发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所属的技术保障等事业单位承担;非法定检验检疫、鉴定和委托检验、鉴定,涉外资产评估,卫生、除害处理等职能,交给社会中介组织或企业承担。   (二)强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执法监督职能,切实加强对涉及健康、卫生、安全、环境保护以及与国计民生关系密切的重要对象的监管工作。全面推行“一次报检、一次取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收费、一次签证放行”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风险分析和分类监管制度,加强前期监管和后续管理,根据疫情、商品质量和企业(货主)的生产经营信誉状况,积极采取以产地检验检疫为主、产地检验检疫与口岸查验相结合,企业(货主)自控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把关相结合的监管办法。   (三)进一步简化口岸通道检疫申报手续和作业程序。重点对来自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和应检物品进行有效监管;对来自非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和应检物品进行必要的抽查,不再采取批批检验检疫的做法。   三、主要职责   (一)各出入境检验检疫直属局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工作规程,负责所辖区域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和监管工作。   2.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   3.实施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4.实施进出口商品的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负责进出口商品鉴定管理工作,实施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办理进出口商品复验。   5.实施对进出口食品及其生产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和对外注册管理,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和出口质量许可以及与进出口有关的质量认证认可工作。   6.实施国家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工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壁垒和检疫协议的实施工作。   7.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标志及签证、标识、封识,负责出口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的签证工作。   8.负责所辖区域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的统计工作,收集国外传染病疫情、动植物疫情,分析、整理、提供有关信息。   9.依法对所辖区域涉外检验检疫、鉴定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以及卫生、除害处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10.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管理局机关和所属分支局、事业单位的人事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外事、科技、财务等工作。   11.承办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各出入境检验检疫分支局的职责是,依法履行具体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能,执行直属局赋予的其他任务。   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配合有关部门建立新的口岸通关协调机制,切实提高口岸行政执法的整体效能。在口岸通关作业过程中遇有重要问题需要协调时,由海关牵头。   四、机构设置   (一)各出入境检验检疫直属局及分支局的名称,统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名)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全国共设置直属局35个(见附件),其中:   正厅(局)级直属局32个,副厅(局)级直属局3个;共设置分支局295个(具体方案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另行下达),机构级别一般为处级或副处级。   直属局和分支局的设立、变更,要严格履行有关程序,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直属局机关一般设10—12个处(室),内陆地区的直属局要更精干一些。机关党的工作机构和纪检监察工作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三)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需要,在科学组合的基础上,组建区域性的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评审中心和机关服务中心等事业单位,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五、人员编制   原各级“三检”机构共有人员编制31096名,其中,进出口商品检验机关使用的行政编制为14617名,另有事业编制4300名;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机关均使用事业编制,分别为5988名和6191名。这次合并、组建中,在政事分开的基础上,将原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系统的部分事业编制划转为行政编制,共核定全国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行政编制21600名、事业编制6735名。各直属局及分支局的行政编制数额,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另行下达。核定事业编制的具体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   列入行政编制的人员,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各直属局的领导职数,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依据有关规定核定。   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原“三检”机构合并、组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涉及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方面的调整,影响面较大。因此,必须坚持积极而稳妥的方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到统筹安排,周密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确保思想不散、秩序不乱、人员妥善安排、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机构合并、组建与正常的业务工作两不误。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二)积极做好人员分流工作。要把人员分流与优化队伍结构、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结合起来,以这次机构合并、组建为契机,建设一支思想过硬、作风优良、技术精湛、廉洁奉公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干部队伍。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分流人员的安置工作。   (三)加强机构和人员编制的管理。要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机构编制的预算约束机制和监督制度,实现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附件: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直属局序列附件: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直属局序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4.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6.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8·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9.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厅)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厅)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3.中华人民共和国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厅)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6.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8.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9.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0.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1.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2.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3.中华人民共和国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4.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注:未注明行政级别的单位均为正厅级,共32个。
来源:中国航贸网 责任编辑: s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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