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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若干条文的统一运用指南

点击数: 作者: 收藏 打印文章 1982年04月05日
下列指南是给海员们及其他有关方面在运用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若干条文时,提供帮助。   1. 对于第三条第8款“限于吃水的船舶”一词的定义的说明 决定船舶是否限于吃水的因素,不仅是水深而且还有可航水域的宽度,当决定这个问题时,还应适当考虑到小量的富裕水深对于船舶操纵性能和船舶偏离其所驶航向的能力的影响。一艘船舶以小量的富裕水深在一个水域航行时,如果有足够的水域采取避让行动,就不能视为一艘限于吃水的船舶。 2.对于运用第三条第9款“在航”一词的说明 在运用“在航”一词的定义时,航海人员还应注意到第三十五条第2款,该款指出一艘船舶可以是在航,但已停车并且不对水移动。 3.对于运用第九条第2、3和4款,第十条第9和10款与第十八条第4款中“不应妨碍”一词的说明 当要求一艘船舶不妨碍另一艘船舶的通行时,该船应尽可能采用避免发生碰撞危险的方法航行。但如碰撞危险的局面已经发生,则应遵守有关驾驶和航行规则。 4.对于第十条和第二章第二、三节之间的关系的说明 在经海协批准的分道通航制区域内或其附近航行的船舶,特别应该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十条的规定,以减少与他船发生碰撞危险。如果认为与他船存在碰撞危险,则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其他规定,特别是第二章、第二、三节的规定全都应予遵守。 5.对于第十条第2款(1)项在通航分道内转移的说明 下述情况属于谨慎驾驶的通常做法并符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即一艘船舶在使用通航分道时,可以在分道内从一侧转移到另一侧,但在进行此种转移时,应与分道的船舶总流向形成尽可能小的交角。 6.对于第十条第4款小船使用沿岸通航带的说明 为了遵守第十条第4款的规定和安全航行,长度小于20米的船或帆船,即使是过境航行,也可以使用沿岸通航带。 7.对于第十八条第4款与第二章第二和三节之间的关系的说明 一艘限于吃水的船舶,当与另一艘船在交叉相遇或对遇的局面下存在碰撞危险时,应作为机动船遵守有关的驾驶与航行规则。在显示第十十八条规定的信号情况下,应将机器作好随时操纵的准备,并用第六条规定所要求的安全航速行驶。
来源:中国航贸网 责任编辑: s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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