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佚名

2014年05月15日 11:05:33点击数:   国际船舶网  我有话说(人参与)

商船三井扣船纠纷“完美”收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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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三井被扣船纷争的收场堪称“完美”,事件相关方均心平气和,对中国企业而言破除了对日诉讼的“隐形戒律”。

4月19日,商船三井运营的铁矿石运输船“BAOSTEEL EMOTION”在浙江省被扣,一度掀起轩然大波。“有可能从根本上动摇日中邦交正常化的精神”,日本内阁官房长官菅义伟在4月21日的记者会上以相当强硬的言辞发表观点。

针对此事,商船三井连发3条事件动态消息,大致还原其前因后果。4月19日,商船三井总裁Koichi Muto说道,扣船事件与商船三井的前身Daido Kaiun所染纠纷有关。1936年6—10月,Daido Kaiun从中威轮船公司租借两艘船——“SHUN FOONG”和“HSINTAIPING”,这两艘船在租约到期前被日本政府征用,后来均在海上沉没或消失。1964年,中威轮船公司继承人向东京简易法院请求针对日本政府的仲裁,但事情于1967年以令其并不满意的方式结束。1970年,中威轮船公司继承人再次向东京简易法院提起诉讼,然因时效性而未被受理。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出台,根据《民法通则》,1988年年底是提交该案件的最后期限,中威轮船公司继承人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Daido Kaiun和 Navix Line, Ltd. (现在的商船三井)。2007年12月7日,上海海事法院要求商船三井向中威轮船公司支付29.2亿日元。商船三井拒绝,并向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二审请求。2010年8月6日,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第二份裁决,维持原判。商船三井因此向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再审请求,该请求被拒绝,拒绝文件在2011年1月17日送抵商船三井。直至扣船事件发生前,商船三井一直与上海海事法院保持接触,希望寻找庭外解决可能,而船舶突然被扣押。

律师: 法律上无瑕疵

针对此次扣船事件,《航运交易公报》记者就其合法性第一时间采访有关律师,得到的答复是此次扣船在法律上毫无瑕疵。

事件发生后,日本政府研判的第一个问题点是中国政府是否违背了表示放弃对日本战争赔偿要求的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不过律师表示,该声明针对的是1937年中日战争全面开始以后的事情,但此次事件,商船三井的前身企业签订的船舶租借合同发生在1936年,难以明确主张违反《中日联合声明》。

第二个问题点是今后是否会接连出现同类事件。律师对此表示,中国在1987年1月1日开始施行作为基本民事法律的《民法通则》,规定了一般为两年的诉讼时效制度。1988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将《民法通则》生效前的历史案件的诉讼时效延长至生效后两年,也就是到1988年年底。

本次案件恰恰是在1988年提起的诉讼。是否还有其他涉及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民事合同的诉讼,目前还未充分把握相关情况。

因此,可以说此次扣船事件法律上并无瑕疵,甚至在政治上也无瑕疵。

日企: 声誉不降反增

作为此事件的相关方,宝钢相关人员向《航运交易公报》记者透露,被扣押的“BAOSTEEL EMOTION”是宝钢股份向商船三井长期租借的,“此次扣船事件当然会影响宝钢的货运计划,但是宝钢不会因此出头,毕竟违约的不是宝钢而是商船三井。这件事情若处理不好,很可能影响日籍船舶在中国的声誉,作为宝钢,很有可能不敢租借日籍船舶了,因为谁能保证没有类似的法律风险?”

作为此事件的当事方,商船三井积极处理。4月23日,商船三井向上海海事法院支付被判决的赔款及利息共计约40亿日元。其2013财年共实现574亿日元的盈利,40亿日元的赔偿的确不算“伤筋动骨”。

宝钢相关人员向记者表示,商船三井处理事情的积极态度不但无损其声誉,其对客户负责任的形象反因此而加分不少,“商船三井可谓化被动为主动。”

4月24日,商船三井公关部相关负责人向媒体表示:“中国是我们苦心经营的大市场,今后仍会积极拓展。”

反观中国企业,似乎也打破了向日本诉讼的“隐形戒律”。毕竟此次事件的收场堪称“完美”,当事方都心平气和,没有影响到中日邦交。事实上,天津已出现类似案例,索赔金额高达25亿元。20世纪30年代,天津北方航业共有4艘商船被日军征用,其中3艘沉没1艘失踪。其经营者陈世如后代正做起诉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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