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祥铭

2012年11月27日 16:20:42点击数:   中国航务周刊及航贸网  我有话说(人参与)

融资租赁船舶新政之“双刃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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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夏天,交通运输部在上海发布了三项航运优惠政策。其中,允许将满足条件的融资租赁船舶视作认定企业资质的自有运力最引人注目。对于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创新和航运企业运力发展,这均是一种新的探索。随着原则性细节规定在 10 月份公布,这项政策的实施落地说得上一项重大的政策创新,在宏观与微观角度均意义非凡。
  从宏观角度看,这项政策在上海试点实施,将作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政策体系的一部分,有利于促进航运要素集聚和航运金融服务快速发展;它同时改变了我国交通主管部门对航运企业资质认定的监管,改变了航运运力资质审批的门槛。从微观角度看,新政有利于航运企业船队规模扩建,促进航运企业调整运力结构,盘活资金加快资金周转,进而促进船厂新的造船计划、订单产生以及金融租赁公司相关船舶融资业务的发展,对有志于扩展运力规模的航运企业、亟待增加运力订单的造船厂和开展航运金融租赁的融资公司均是利好,可谓“三得利”。
  不过,新政的“另一面”也不可忽视。新政考虑到了船舶融资中的一些问题,但有可能引起一些深层次的行业发展问题。毕竟,我国金融租赁、尤其是融资租赁的历史还不长,目前,中国金融租赁公司的船舶租赁服务业务大多集中于服务国内贸易或国内工程的五星旗船舶,且更偏爱“国资”背景的大型航运企业客户。随着新政实施,这种倾向性有可能更为明显。同时,新政有助于刺激航运企业扩建船队,对于运力早已过剩的航运市场,难免有雪上加霜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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