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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08月07日 00:00:00点击数:   中国航贸网  我有话说(人参与)

观望邮政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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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邮政自身来说,目前的商业化业务难以支撑起孱弱的双腿,专营仍是手中唯一有分量的武器,这也是邮政迟迟不敢迈出改革大步的关键原因。   7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就《邮政法》修改的有关话题,在京征求了部分国际快递企业的意见,邮政部门列席旁听。   此时,距离去年4月28日信息产业部报请国务院审议《邮政法(修改稿)》,已经过去了一年有余。这也是2002年初邮政与快递爆发激烈冲突之后,双方当事人首次“平心静气”地坐在一起,而讨论的重心,也已从业务界定和行政管辖,转为行业改革和立法调整。   毕竟,当邮政物流与邮政特快专递(EMS)彻底转为商业化运作之时,邮政与快递企业之间的竞争必然更加现实化。因此,双方争议非但没有淡化,反而随着邮政法修改与改革进程的推进更加凸显。   此前,中国邮政改革问题专家范业强提出的50克议案,遭到了双方的反对,已经显示出争议的升级。而在这次由国务院法制办主持的“间接对话”中,双方不仅没有作出任何让步,而且各自表达的立场更加针锋相对。比如,快递方面在“商业信函”得到实际默认后进一步提出,应当依据公民选择权来决定邮政专营范围;而邮政方面在去年9月份被迫妥协之后,并没有放弃“收回专营权”的主张,在此次立法修改中,围绕“500克限制”与“快递专营”的提法甚至有所加强。   不过,随着议题的升级,双方也得以从更高层次的视角,对相关行业的发展前景作出大胆猜想,而这有可能催生一个更具建设性和可操作性的结论。从一定意义上讲,双方代表各自利益的观点或许并不重要,更重要的是,邮政与快递协调发展的新格局将在这个契机中诞生。   改革时刻--邮政业务必须找到商业化运作的出口   对于邮政与快递之争的根源,中国货代协会快递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刘建新认为:“这从侧面比较集中地反映出,我国邮政部门现行政企不分的计划经济旧体制与中外快递企业所处开放竞争的市场经济体制之间的尖锐冲突。”   同样道理,《邮政法》修改的起因并不是与快递之间的争议,它首先是针对一个垄断行业的改革。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7月25日提出的深化垄断性行业改革六条建议中,第一条赫然就是“加快铁路、邮政等部门的改革”。   邮政方面对于自身的改革并不避讳,从既有的报道可以看出,《邮政法》的修改早已成为邮政系统内各级领导、专家学者乃至普通职工的共同意志。   年初成立的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证明邮政改革已经迈出了尝试性的第一步。不过,邮政物流的系统搭建尚未完成,而EMS迄今也还挂着“邮政速递局”的招牌,这个进度显然与人们的期待相距甚远。对于邮政自身来说,目前的商业化业务也难以支撑起孱弱的双腿,专营仍是手中唯一有分量的武器,这也是邮政迟迟不敢迈出改革大步的关键原因。   但时间不等人,2003年,财政部以“政企不分”为由将邮政补贴暂时搁置。据报道,国家邮政局今年上报的普遍服务亏损为45亿元,因这个数字与邮政系统内其他业务收益有着捋不清的关系,财政部没有最终作答,这是国家对邮政改革痛下决心的信号。   政策走到这一步,邮政的行业改革和立法调整已箭在弦上。邮政必须借此寻找到一个商业化运作的出口。   邮政出路--可以预见的前景是一个大的物流体系   无论对于本职的普遍服务,还是商业化业务内容来说,邮政改革的出路都在于分业经营。在这一点上,邮政与快递企业的看法出奇地一致。   所谓分业经营,就是在政企分开的前提下,将从事普遍服务、商业服务的经营主体分离,做普遍服务的拿财政补贴,做商业服务的自负盈亏。   具体到快递业务,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吕廷杰表示,目前世界上比较流行的做法是把速递业务从邮政业务中剥离出来,成立独立的公司,由邮政部门控股,比如荷兰邮政、俄罗斯邮政等。由于新成立的公司背后没有亏损的无底洞,人们愿意向它们投资。“据说,这种公司上市后,其股票市值涨得比移动电话股还高。中国邮政为什么不能尝试这样去做呢?”对于中国邮政来说,可以预见的前景是形成一个大的物流体系。在这个领域里,中国邮政可能不输于世界级的物流公司。   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建议中,专家为垂直一体化垄断的邮政行业设计好了改革思路:将竞争环节和自然垄断行业分开,在竞争环节引入竞争机制。不过,站在行业发展的角度考虑,新的普遍服务补偿机制没有建立之前,要求邮政专营从市场中部分退出的同时,也必须考虑到现实中的种种困难。譬如,国有企业历史袱沉重以及相关制度不完善,必将涉及到人的出路和资产(包括债务)的处置等问题,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和资本市场能否解决?历史经验证明,类似的垄断行业开放进程不可能一步到位,而是需要一个过渡期。   在内部动因不足的情况下,利用《邮政法》的修改促成邮政的体制转变和分业经营,也不失为一条快刀斩乱麻的出路。   对于此次立法修改中牵涉利益仅次于邮政部门的快递企业,则在希望看到邮政实现分业经营的同时,提出了建立规范化的市场准入制度的建议。国内垄断行业此前的改革经验证明,如果竞争机制的引入仅停留在分拆原垄断企业的层面,可能只是将大垄断变为小垄断,并不能实现竞争机制的有效性。而其他国家的经验也表明,准入制度的改革要比分拆既有垄断企业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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