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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记者 姜秋华)集装箱内贸航线超重的顽疾将得到治理。根据7月28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关于开展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促进水路内贸集装箱运输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从今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内贸集装箱超载集中治理工作。
《通知》指出,自今年8月1日至12月31日止,所有内贸集装箱码头改造建设码头闸口称重系统和内贸箱重量监控信息系统,并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在规定时间内未配备闸口称重系统的内贸集装箱码头,以及未建立健全内贸集装箱超载监控手段,不能与监控信息系统联网、不能实现内贸集装箱重量数据自动传输运作的内贸集装箱码头,均不得从事内贸集装箱港口作业活动。
《通知》要求,内贸箱经称重检查确认为超载箱的,港口经营人应要求发货人(托运人)拖回减载,阻止超载箱进入港区。对发货人(托运人)不愿或不能拖回的超载箱,必须在港区内进行强制卸货,但港口经营人在进行强制卸货前,必须事先向发货人(托运人)履行告知义务。自2009年1月1日起,发现违规超载箱的港口经营人,除收取基本装卸费用外,还应按照不低于200元/箱的费率标准,向超载箱的货主收取超载箱减载作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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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GB/T1413-1998标准的国际标准集装箱,20英尺箱单箱总重超过24000Kg的为超载箱,40英尺箱单箱总重超过30480Kg的为超载箱。符合GB/T1413-2008标准的国际标准集装箱,20英尺箱和40英尺箱单箱总重超过30480Kg的为超载箱。集装箱卡车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时,需遵守我国公路管理部门发布的载重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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