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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点击数: 作者: 收藏 打印文章 2013年01月0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道路运输管理局(处):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部组织修订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系列标准。现将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见部外网道路运输司子网页),征求你单位意见。请认真研究,于2013年1月10日17时前反馈意见。
  联系人及电话:
  部道路运输司车辆管理处  曹仁磊
  010-65292753  010-65292740(传真)
  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曾  诚
  010-62079182  010-62079733(传真)  13811208259
  电子邮箱:c.zeng@rioh.cn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           
  2012年12月31日  

来源:中国交通部 责任编辑: 裴井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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