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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2013年水运建设市场检查工作的通知

点击数: 作者: 收藏 打印文章 2013年04月0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海事局、救捞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长江南京以下深水航道建设工程指挥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2013年全国交通运输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水运建设市场监管,更好地促进水运发展,部决定开展2013年全国水运建设市场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全面查找问题,认真总结经验,着力完善水运建设市场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大规章制度执行力度,提升水运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建设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发展秩序;提高行业自律意识、程序意识、责任意识,促进水运建设市场健康、有序、科学发展。
   二、检查方式
   2013年水运建设市场检查按部级抽查、省级检查和部属单位检查开展。
   (一)部级抽查。部在省级检查和部属单位检查的基础上组织对海南、黑龙江省水运建设市场和长航系统、救捞系统建设项目的抽查。
   (二)省级检查。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水运建设市场检查工作,并在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查的基础上开展省级检查。
   (三)部属单位检查。部海事局、救捞局、长航局组织开展本系统建设工程项目或建设市场检查工作,并在所属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开展本系统检查工作。长江口航道管理局、长江南京以下深水航道建设工程指挥部等部属单位组织开展本单位建设项目自查工作。
   三、检查内容
   部级抽查、省级检查和部属单位检查应选取2~3个建设项目作为检查载体,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基建管理职能履行情况。
   1.基本建设的规章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
   2.基建程序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沿海港口码头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行为等;
   3.建设市场监管情况;
   4.招投标监管情况,《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贯彻落实情况,建设项目进场交易情况;
   5.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情况;
   6.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等。
   (二)项目参建单位依法建设和履约情况。
   1.从业单位执行水运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情况,主要包括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公众利益等;
   2.建设单位建设管理、合同履行、廉政建设及信用信息填报等情况;
   3.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履约情况,重点检查设计变更和监理单位主要人员到位及现场履职、现场管理等情况;
   4.质量、安全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措施、安全管理措施落实等情况;
   5.招投标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检查招标备案、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等情况。
   四、检查有关事项
   (一)检查时间。
   各省(区、市)和部海事局、救捞局、长航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长江南京以下深水航道建设工程指挥部等自2013年4月至10月开展检查工作。部级抽查具体时间安排和要求另行通知。
   (二)检查要求。
   1.接受部级抽查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长航局、救捞局应于2013年7月底前将《水运建设市场检查表》(可在部网站下载)中的表1、表2按要求填写后,报部水运局。填报项目为沿海在建的5万吨级以上码头及航道项目、内河在建的1000吨级以上码头与500吨级以上航道项目、在建航电枢纽项目和支持系统项目。表3-表8由建设单位填写,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在检查组检查时交给检查组。表9-表12由检查组检查时组织填写。
   2.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海事局、救捞局、长航局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布置开展水运建设市场检查工作,检查通知和有关检查方案应同时抄送部水运局;2013年11月底前,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部海事局、救捞局、长航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长江南京以下深水航道建设工程指挥部应将检查报告(含所抽查项目的《水运建设市场检查表》)报送部水运局。检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本省(区、市)或本系统水运建设市场总体情况、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情况、抽查项目实施情况、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有关意见及建议等。
   3.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所管辖范围内通报检查情况,部将在行业内通报全国水运建设市场检查情况。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将从业单位有关信用信息录入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
   (三)部检查工作联系人:郭青松、万立健,联系电话:010-65292654/65292653(含传真),电子邮箱:sys653@mot.gov.cn。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开展好2013年水运建设市场检查工作。检查工作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即问题不查清楚不放过,对发现问题处理不到位不放过,对发现问题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并建立重大问题检查回访制度。检查组应依据有关法规,按照检查要求,组织专家认真开展检查工作,并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确保督查工作廉洁、公正、透明。被检查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单位应按要求组织各有关单位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并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附件:水运建设市场检查表
  
                                交通运输部
                               2013年3月15日
 
抄送:部工程质量监督局,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3年3月25日印发
 
 
 

文档附件:

 

 

 

 

 

 
来源:交通部 责任编辑: 徐诗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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