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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加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交存方式的公告

点击数: 作者: 收藏 打印文章 2008年12月22日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08年第41号

  2002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确立了无船承运制度。截止到2008年底,已有3000多家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以下简称:无船承运人)通过向“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专户”交纳保证金方式申请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无船承运制度的实施有效规范了国际海运市场秩序。
  为进一步保障无船承运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我部决定,在现有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以活期存款方式交存的基础上,为无船承运人增加以定期存款方式交存保证金的选择,并自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受理保证金定期存款的申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保证金定期存款期限
  保证金定期存款期限为一年或两年。
  定期存款到期后,一年期存款本息按原存款期限自动转存,无船承运人无需办理续存手续,两年期需办理续存手续。存款期间若遇利率调整,利率不变,待再次转存时,按转存当日的利率计息。如无船承运人办理定期存款提前支取,则按活期利率计息,不办理未到期定期存款的利息退款业务和利息中途转存业务。
  无船承运人仅可申请办理用于本公司(含分公司)经营资格申请所交纳保证金的定期存款。
  二、受理方式
  对于2009年1月1日前已取得经营资格的无船承运人,为方便无船承运人,除非无船承运人于2009年1月10日前向我部水运司提出特别书面说明,明确保证金及利息维持活期存款或申请转存两年期定期存款,其所交纳保证金及利息将于2009年1月31日前一并转为一年期限定期存款。
  对于2009年1月1日后申请经营资格的无船承运人,除非在保证金交纳银行凭证进行特别备注(“活期”或“两年定期”),保证金将自动按照一年定期存款方式处理。如保证金交纳人与申请经营资格的无船承运人不一致,则须在银行凭证“附加信息及用途”栏注明申请经营资格的无船承运人名称。
  三、无船承运经营资格终止保证金退款手续
  无船承运人的无船承运资格终止后,我部将通知招商银行办理保证金及利息退款手续,未到期的保证金定期存款按当时活期利率计算利息。
  四、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交通运输部水运司,联系电话:(010)65292650,传真:(010)65292648。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来源:中国航贸网 责任编辑: s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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