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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外国籍船舶临时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准入前公示

点击数: 作者:马珣 收藏 打印文章 2010年03月03日

  广州打捞局拟在2010年3月25日至4月24日期间,使用外国籍船舶承担以下国内临时运输:

  江门至广州南沙龙穴岛造船基地,7件沉箱(单件重量1250吨)。

  上述运输要求船舶技术条件:半潜式甲板驳。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确实没有中国籍船舶满足上述运输需求的,我部将允许租用外国籍船舶运输。

  现就上述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如有满足上述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请与我们联系。

  联系电话:010-65292657,65292619。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

 

来源:中国航贸网 责任编辑: s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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