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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续延境外从事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资格的公告》(总局2010年第153号公告)

点击数: 作者:马珣 收藏 打印文章 2010年12月28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续延境外从事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资格的公告》(总局2010年第153号公告)

  2010年第152号

  关于批准续延境外从事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

  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资格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考核合格,现将批准续延境外从事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资格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续延指定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机构资格的名单

  (一)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不来梅有限公司(CCIC BREMEN GMBH);

  (二)中国检验认证集团马赛有限公司(CCIC MARSEILLE EURL);

  (三)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伦敦有限公司(CCIC London Company Ltd.);

  (四)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加拿大有限公司(CCIC CANADA INC.)。

  二、从事指定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的人员名单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不来梅有限公司:

  马学著

  朱江灵

  颜端超

  周  洋

  郭胜利

  刘爱国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马赛有限公司:

  巴  琦

  贾昕元

  饶  舜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伦敦有限公司:

  厉  明

  赵  勇

  吴 莹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西班牙有限公司:

  邵  冕

  苏  杰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欧洲有限公司:

  李敏燕

  胡连华

  张歆彦

  薛  勇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加拿大有限公司:

  杨  刚

  秦展篷

  朱国平

  林  舰

  邓  玮

  李  秋

  王  玉

  郭群鹰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美有限公司:

  方培浩

  伍  星

  吕元星

  黄家豪

  GARY WONG

  三、经批准续延资格的境外检验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国家有关技术法规的强制性要求,从事指定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工作。

  四、批准有效期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满要求续延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国家质检总局再次提出续延申请。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来源:中国航贸网 责任编辑: s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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