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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K -关于去尼日利亚的货物必须提供CTN No.的通知

点击数: 作者:邢海红 收藏 打印文章 2010年12月03日

  从NYK ISABEL V.336W起(2010年12月3日开船),凡是去尼日利亚的货物(即去Apapa和Tincan)都必须在传送S/I同时提供CTN,即Container Tracking No, 违反此规定会面临尼日利亚海关的处罚如无法进口清关或罚款等。 具体操作细则如下:

1.   在传送S/I时必须递交规定格式的LOI(Letter of Indemnity),格式请见附件。
 
2.   在船离开起运港后仍未提供CTN, 我司将暂时不签发提单直到递交CTN。
 
3.   我司规定CTN最后的递交期限是装运船离开新加坡后的7日,具体日期可以向客服或单证查询。
 
4.   对于逾期依然不提供CTN的货物,我司按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反制措施如在非尼日利亚港口卸货等待提供CTN, 并向客户收取尼日利亚海关可能征收的罚款等。


 

  特此通知!

 
 
 
 
                                            日本邮船(中国)有限公司
                                                  2010年12月2日

 

来源:中国航贸网 责任编辑: s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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