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中国航贸网!

关于限期办理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延期及备案运价的通告

点击数: 作者: 收藏 打印文章 2009年10月2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十六条和第二十条规定,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并应按规定的格式备案运价。
  附件一所列经营人《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已超出有效期,应在2009年11月13日以前向交通运输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我部将依法注销其《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
  附件二所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人尚未备案运价,应在2009年11月4日以前按要求备案运价。逾期未备案运价的,视为已终止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班轮运输业务,我部将依法注销其《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
  特此通告。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章)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1
附件二2
来源:中国航贸网 责任编辑: snet
中国航贸网支持单位
品牌活动
  • 中国国际物流节
    中国国际物流节
    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铁道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等六大部委及二十余家国家级社团机构支持,…
  • 中国国际运输与物流博览会
    中国国际运输与物流博览会
    中国国际运输与物流博览会是中国国际物流节核心活动之一,是目前中国乃至亚洲最大的物流展览会,自1…
  • 中国货运业大奖
    中国货运业大奖
    中国航务周刊杂志社、界上传媒主办的中国货运质量跟踪调查暨第八届中国货运业大奖评选活动……
  • 中国国际航运文化节
    中国国际航运文化节
    2011中国国际航运文化节将于2011年6月24日-26日举行。历届航运文化节均得到中国交通运输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