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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引航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海事通[2011]696号)

点击数: 作者: 收藏 打印文章 2011年12月0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文件 粤海事通〔2011696 2011年11月1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引航机构安全管理责任的通知》(交海发〔2004613号)和部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引航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海安全〔201131号)及有关文件的精神要求,广东海事局对辖区引航机构开展了督查工作,在督查与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局原《关于实施广东海事局辖区引航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海事通〔2008483号)内容,形成了《广东海事局辖区引航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经局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分支海事局应进一步督促、指导和组织引航机构所在地的引航机构建立完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管理体系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引航机构安全管理责任的通知》,以及制定年度督查计划及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引航机构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情况进行年度督查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引航工作的管理。

引航机构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应注意避免所建立的安全管理体系与实际营运发生脱节的情况,要切实加强对引航队伍的建设与管理,抓好引航安全工作,加大安全工作力度,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头等重要地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维护港口正常的生产秩序。

 

广东海事局引航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东海事局辖区引航活动的安全监管,保障港口生产活动顺利进行,落实引航机构的安全管理责任,有效遏制引航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船舶引航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落实引航机构安全管理责任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海事局辖区水域内的一切引航活动。

第三条  广东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辖区引航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引航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 引航机构应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引航安全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或者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引航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安全管理规定或安全管理体系开展引航相关工作,确保引航安全。

第五条 引航机构要将本单位所制定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或者建立的安全管理体系的情况,报备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

第六条 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要督促、指导辖区引航机构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管理体系符合交通运输部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 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应督促辖区引航机构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并加强对引航活动的安全监管,坚决查处引航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引航作业安全管理

第八条 引航作业前,引航机构应按下列要求在每日1600时前将次日的引航作业计划报送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引航作业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被引领船舶的概况信息,包括船公司、船名(包括中英文名)、国籍、船舶呼号、船舶种类、总长度、宽度、吃水、载重吨、总吨、净吨、载货物种类、数量等;

(二)登(离)轮时间、靠(离)泊时间和码头泊位;

(三)船舶代理、拟派引航员姓名、等级;

(四)拟通过桥梁、架空电缆的船舶还应包括船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等信息。

引航员应做好引航作业的各项准备工作,并保持与被引领船舶的沟通协调。引航作业计划如有变更,引航机构应及时向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九条 申请引航的船舶,应使用指定的VHF频道与引航机构、引航员联系,确认登轮地点、时间及相关事宜并保持值守。

第十条 引航机构应根据作业的具体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指派相应资质和等级的引航员,对不同种类、不同尺度的船舶实施引航服务,严禁越级引航。 

第十一条 引航机构应督促引航员必须在核准的登(离)轮点及水域范围登(离)被引领船舶,并应当将被引领船舶从引航起始点引抵规定的引航目的地,禁止在引航途中登(离)船舶。

离船时应当向被引领船舶的船长或者接替的引航员交接清楚,在双方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离船。

第十二条 由于气象原因或者特殊情况下,引航员不能确保在核准的登(离)轮点的水域范围内登(离)船舶时,应报其引航机构并经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后,可以在船舶驶抵安全水域后登(离)船舶。

第十三条 引航员应按照制定的引航计划或者方案进行引航,并应严格遵守当地海事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服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被引领船舶应严格遵守港口的航行、停泊、作业、通航安全等相关法律、规章和规定。

第十四条 船舶接受引航服务时,被引领船舶的船长应按照《197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为引航员提供方便、安全的登()设施,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引航员安全。

为保障引航作业的安全,船舶还应为引航员实施引航提供相应的工作便利。引航员与船长应充分沟通,确保引航作业的安全。

第十五条 船舶接受引航服务,不解除被引领船舶船长驾驶和管理船舶的责任。

第十六条 遇下列情况,引航员或被引领船舶应及时向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一)引航员登轮后和离船前;

(二)引航员登(离)轮发生延误;

(三)被引领船舶的船长发现引航员在引航过程中的行为,可能或者已经威胁到船舶安全,或者根据《船舶引航管理规定》存在拒绝、暂停或者终止引航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特殊情况时,应及时向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有权要求引航机构更换引航员。

第四章 引航活动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引航机构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有关的培训计划,或者根据有关规定加强引航员培训、考试和安全教育工作,以增强其职业道德、安全意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八条  引航机构应根据当地港口以及引航工作实际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引航员,以保障引航员合理的休息时间,防止疲劳引领船舶,确保引航安全。

第十九条 应引航机构的要求,或者根据具体情况,广东海事局可对已设置并公布的引航登(离)轮点是否合适,或者是否满足引航安全要求等问题,组织引航机构及有关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必要时,上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应于每年度的12月份制定下一年度的督查工作计划。督查工作原则上每年度开展一次,对于发生重大引航事故或连续发生多起险情、事故的引航机构,要进行特别督查。广东海事局每年至少抽选一至两家引航机构开展督查。

 对于新设立的引航机构,应当在引航机构开展引航业务之日起 6个月内进行初次督查。

第二十一条 督查工作内容参见《引航机构安全管理体系监督检查表》(附件)。督查工作的重点是安全管理体系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引航机构安全管理责任的通知》相关规定;安全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和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于督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情况和问题,督查组应要求引航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纠正和整改工作,并报督查组验证。督查组应形成督查及验证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 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要建立辖区引航机构督查的相关工作台帐,并于当年12 31 日前将本年度督查工作情况上报广东海事局通航处。

第二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对发生引航事故的引航员、引航机构的管理情况进行调查,并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同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东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实施广东海事局辖区引航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海事通〔2008483号)同时废止。

 

附件:引航机构安全管理体系监督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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