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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大纲的通知

点击数: 作者: 收藏 打印文章 2012年07月09日

中国海事局

海船员(2012)458号

        各直属海事局,海船船员教育培训机构、航运公司、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机构、中国海事服务中心:

为全面履行经2010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依据2012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2011年12号令)(以下简称《11考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海船员〔2012〕170号,以下简称《12海船合格证签发办法》),我局组织修订和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大纲》(以下简称《12适任考试大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考试大纲》(以下简称《12合格证考试大纲》),现予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2适任考试大纲》和《12合格证考试大纲》由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配套的新版培训教材分别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和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新旧版适任考试大纲的过渡期截止日为2013年6月30日,在过渡期内,各船员教育培训机构应按照《关于做好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准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机构的条件,对在校学生选择《12适任考试大纲》或旧版适任考试大纲进行适任培训和申请考试,但按照旧版适任考试大纲申请初考的截止日期为2013年2月1日。

         自2012年9月1日起,开展海船管理级船员(船长、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培训的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11考规》、《12适任考试大纲》的要求开展适任培训和申请考试。

          三、自2012年9月1日起,开展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项目培训的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12海船合格证签发办法》、《12合格证考试大纲》的要求,开展合格证培训和申请考试。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来源:海事局 责任编辑: 裴井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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