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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考官管理办法》的通知

点击数: 作者: 收藏 打印文章 2012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


海船员〔2012)723 号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考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中国海事服务中心:
 
 
    为全面履行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规范和加强船员考试工作,提高船员考试的公信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与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及其配套管理规定,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考官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自2012年10月10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考官管理办法》
                                  

                              2012年10月10日
 
 




校对:韩杰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船员考试考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员考试考官(以下简称“考官”)管理,规范船员考试工作,提高船员考试的公信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与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及配套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船员理论考试、实际操作考试和评估工作的海事人员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类别和等级

 

第四条 考官分AB二类,每类考官又分为助理考官、考官、主考官和首席考官。

第五条 组织实施海船船员考试的各级考官应持有A类证书,组织实施内河船舶船员考试的各级考官应持有B类证书。

持有A类证书的驾驶专业各级考官通过B类考官的培训、考试合格,以及持有A类证书的轮机专业各级考官,具有从事内河船员考试工作的资格。

第六条 助理考官具有组织、实施和监督船员理论考试的资格;考官具有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船员理论考试、实际操作考试和评估的资格;主考官具有组织、实施、管理、指导、评价和监督船员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的资格;首席考官具有指导、保障和督察船员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的资格。

 

第三章 资格条件

 

    第七条 各级考官由海事管理机构中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担任。

    第八条 各级考官应热爱船员考试工作,熟悉相关国际公约、国内政策、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具备从事相应工作的知识和技能,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第九条 助理考官的任职资格:
    A
类助理考官:

    (一)具有水上专业(或海事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从事船员管理工作1年及以上;

(三)具有较强的计算机操作技能;

(四)经助理考官培训、考试合格。

    B类助理考官:

    (一)具有水上专业(或海事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二)从事船员管理工作1年及以上;

(三)具有较强的计算机操作技能;

(四)经助理考官培训、考试合格。

第十条 考官的任职资格:

A类考官:

(一)具有水上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取得助理考官资格并从事该项工作3年及以上;或持有海船二等及以上船舶二副、二管轮、电子电气员及以上适任证书,并从事船员管理工作1年及以上;

(三)承担船员适任评估工作的考官还应持有不低于被评估船员

申考证书等级、职务的适任证书;

(四)经考官培训、考试合格。

 B类考官:

(一)从事内河一、二类船员适任考试考官的任职资格:

1.具有水上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2.取得助理考官资格并从事该项工作3年及以上;或持有内河一类二副、一类二管轮、三级引航员及以上适任证书并从事海事管理工作1年及以上;

3. 经考官培训、考试合格。

   (二)从事内河三类船员适任考试考官的任职资格:

1.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

2.取得助理考官资格并从事该项工作2年及以上;或持有内河三类驾驶员、三类轮机员、三级引航员及以上适任证书并从事海事管理工作1年及以上;

3.经考官培训、考试合格。

第十一条 主考官的任职资格:

A类主考官:

(一)具有水上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取得考官资格并从事该项工作3年及以上;或持有海船二等及以上船舶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的并从事船员管理工作2年及以上;

(三)承担船员适任评估工作的考官还应持有不低于被评估船员

申考证书等级、职务的适任证书;

(四)经主考官培训、考试合格。

B类主考官:

(一)具有水上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二)取得考官资格并从事该项工作3年以上;或持有内河一类大副、大管轮、二级引航员及以上适任证书并从事船员管理工作2年以上;

(三)经主考官培训、考试合格。

第十二条 对从事计算机终端考试考场系统维护、网络管理和理论考试的各级考官其学历要求可以为计算机专业的相应学历。

第十三条 首席考官由分管船员管理工作的局领导或省级海事管

理机构船员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第四章 培训、考试与发证

 

第十四条 考官培训分为适任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
     第十五条  申请适任培训人员须提交《船员考试考官资格申请表》(见附录1),并附带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包括申请人学历证书、工作资历证明、适任证书、适任评估员证书(如适用)等,经省级海事管理机构核实后,方可参加相应级别的考官培训与考试。

第十六条  助理考官、考官的适任培训、知识更新培训由省级海事管理机构或主管机关根据培训和考试大纲组织实施。主考官和首席考官的培训由主管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培训大纲由主管机关统一制定(见附录2)。

第十八条  经适任培训合格者,助理考官、考官证书由省级海事管理机构签发, 主考官和首席考官证书由主管机关签发。 

第十九条  申请考官类别转换和等级晋升,应填写《船员考试考官资格申请表》,经证书签发机构核实后,申请人可参加相应的培训。培训合格者,由相应管理机构换发相应的考官证书。

第二十条  证书有效期为5年。各级考官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持证人签名及照片;

(二)证书编号,类别和等级;

(三)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四)适用范围;

(五)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

            

               第五章  考官职责

 

第二十一条 首席考官职责:

(一)指导和督察考试工作; 

(二)保障本局各相关部门为船员考试工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等支持,确保考试安全有序;

(三)处理考试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主考官职责:

(一)审核考试计划,组织、实施、管理、监督和评价考试工作;

(二)负责沟通相关单位和部门为考试提供相关保障;

(三)监督考试制度、计划、程序和标准的执行情况,解决考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问题,总结、评价考试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并报告首席考官;

(四)指导考官和助理考官的业务工作;

(五)对评估员进行指导、监督并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十三条 考官职责:

    (一)制定考试计划;

(二)组织实施考试工作,对评估员、助理考官和监考人员布置具体任务,明确要求,宣布纪律;

(三)监督考试制度、计划、程序和标准的执行情况,解决考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常见问题,并报告主考官;

(四)指导助理考官的业务工作;

(五)对评估员进行监督并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十四条  助理考官职责:

(一)负责监考人员安排;

(二)负责保管和使用组卷保密盘、考试密钥;

(三)监督考试制度、计划、程序的执行情况,解决理论考试过程中出现的一般问题,并报告考官。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建立考官信息库,将取得考官资

格人员的信息收集录入信息库,对考官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考官工作质量评价制度。

每年对考官的表现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考官资格期满审核认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考官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参加知识更新培训和考核。证书签发机构对考核及前4个年度综合评价均合格的考官给予证书再有效签注,对不合格者终止其考官资格。

第二十八条 考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报告证书签发机构提前终止其考官资格:
   
(一)本人主动申请不再担任考官的;
   
(二)因工作岗位调整,不宜再担任考官的;
   
(三)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考官职责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再担任考官的。
   
第二十九条 考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报告证书签发机构取消其考官资格:
   
(一)违反船员考试纪律,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排或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船员考试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主管机关或省级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相关培训的;
   
(四)年度评价不合格的;
   
(五)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六)其他不宜继续从事考官工作的。
   
第三十条 提前终止或取消考官资格的,由证书签发机构通知所在单位,并由其所在单位通知本人,其考官证书同时作废。  

    第三十一条 被提前终止或取消考官资格者,2年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办理。其中,因违法违纪被取消考官资格的人员,不得再申请考官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船员考试考官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1010日起施行。

 

 

 

 

 

 

 

 

 

 

 

 

 

 

 

 

 

 

 

 

 

 

 

 

 

 

附录1            

船员考试考官资格申请表

申报日期:                                                       编号: 

姓名

 

性别

 

贴相片处

 

身份证号

 

健康状况

 

学历

 

毕业院校专业

 

出生日期

 

工作单位

 

船员管理

年限

 

职务

 

职称

 

船员适任证书

 

考官证书号

 

E-MAIL 地址

 

联系电话

 

船员管理工作简历

 

申请类别          

   A                                B

申请等级

□助理             □考官            □主考官         □首席考官

申请人承诺:

我申请船员考试考官资格,坚决遵守考试纪律,履行考官义务。客观、公正、公平地进行船员考试工作。

          

             申请人署名:                           

以上内容均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字迹工整。

申请人所在单位推荐意见:

 

 

 

 

领导签名:           (单位公章)

 

                       

省级海事机构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证书签发机关审定意见:

 

 

 

 

签名:

 

          

新发考官证书号码

 

签发日期

                  

备注:

经办人签名

 

                         

附录2

考官培训和考试大纲

 

考试大纲

适用对象

A

助理考官

A

考官及

主考官

B

助理考官

B

考官及

主考官

1. 考试学(4学时)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学时)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3学时)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考场规则(1学时)

5. 海船船员管理的国际公约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5.1STCW等相关国际公约(4学时)

 

 

5.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2学时)

 

 

5.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2学时)

 

 

5.4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大纲(2/4学时)

 

 

5.5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考试大纲(2/4学时)

 

 

5.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评估规范(8学时)

 

 

 

5.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考试大纲(4学时)

 

 

6. 内河船舶船员管理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6.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学时)

 

 

6.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办法(2学时)

 

 

 

6.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大纲(2学时)

 

 

 

6.4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规范(2学时)

 

 

 

6.5内河船舶船员合格证考试、发证办法(2学时)

 

 

 

7.评估设备的使用(内河4学时,海船8学时)

 

 

8.摸拟评估(内河8学时,海船16学时)

 

 

92.考试案例研讨(6学时)

:

1、  助理考官只培训大纲的理论部份,2学时,主考官培训大纲的所有内容,4学时。

2、  “考试案例研讨”既作为适任培训内容,也作为知识更新培训的主要内容。

 

 

来源: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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