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理货公司)向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含外贸出口一程、进口二程船舶)和外国出口货物计收的理货费用,均按本规定办理。航行于各港与香港、澳门航线的船舶,比照本规则办理。
第二条
理货公司依据本规则,按《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理货费率表》(以下简称《费率表》)计收各项费用。
第三条
《费率表》中所列费率以人民币元标价。外国付费人按外汇人民币或中国银行认收的外币及其规定的兑换率进行清算,国外付费人按人民币清算。船方代理人应于船舶抵港前将船舶性质和付费人等有关资料一书面形式提供给理货公司,否则按外币进行清算。
第四条
本规则所订计费吨为货物的 重量吨与尺寸吨中择大的吨数。重量吨为货物的毛重,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为换算重量,以1,000公斤为1重量吨计。尺码吨为货物(含包装)的长、宽、高的最大尺码为边组成的立方体的体积数,以1立方米或35.314立方英尺为1尺码吨计。
第五条
计费吨以进口舱单、出口装货单(场站收据)上所列重量或体积为准。进口舱单上未列明的则以船方的装货单或提单副本上所列的为准。但经抽查证实。货物的重量或体积大于进口舱单、出口装货单上所列的数字时,在向船公司提供货物丈量单后,整票货物均以抽查结果作为计费的依据。
第六条
一票货物中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计费类别的货物,且计费类别高的货物的计费吨占正票货物的计费吨满30%;或一票货物同属两种计费类别是,则整票货物的理货费用均按计费类别高的费率计收。
第七条
同一计费类别的货物,计费吨累计后计算。累计计费吨的尾数不足1计费吨的,按1计费吨计。 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按小时累计后计费。累计小时的尾数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以日为计费单位的按日历日累计后计算,累计日的尾数不足1日的,以1日计。
第八条
对理货业务章程规定的委托性理货业务的收费标准,除节假日、夜班外,可在《费率表》规定费率的百分之二十的幅度内上下浮动。其中委托办理集装箱装、拆箱理货业务的,可由理货公司参照《费率表》规定的费目与费率,协商定价。
第九条
对其他委托业务,如随船理货、监装监卸等的标准,可有理货公司与委托人协商议定。
第十条
对溢收、短收、错收、漏收的各项费用,应在费用结算后180天内相对方提出退补要求,逾期互不退补。
第十一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1993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