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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装卸机械管理规定

点击数: 作者: 收藏 打印文章 1998年01月0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8年第1号 《港口装卸机械管理规定》,已于1997年1月22日经第2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   第一节 分类和编号   第二节 规划、选型和购置   第三节 验收及交付使用   第四节 技术状况分类及普查   第五节 使用年限   第六节 封存、转让和报废   第七节 改造与更新   第八节 润滑   第九节 定额和指标   第十节 统计   第十一节 技术档案和技术资料   第十二节 机损事故   第十三节 教育与培训   第三章 使用   第一节 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二节 作业   第四章 维护和检修   第一节 日常维护   第二节 定期保养   第三节 定期检查   第四节 修理   第五节 维修计划   第六节 维修检验和验收   第七节 备品配件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六章 附则 港口装卸机械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港口的生产和安全,加强港口装卸机械的管理(以下简称港机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交通部部属港口企业、交通部和地方双重领导港口企业、地方港口企业及其他自有专用码头的企业(以下统称港口企业)。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直属或者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港务(管理)局负责本港区(长江干线为港辖区)内的港机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港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港机管理工作。 港务(管理)局和地方港口管理机构港机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港机发展规划和管理规章;   (二)对本港区(长江干线为港辖区)或者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港机进行行业管理,并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服务;   (三)组织交流和推广港机管理的先进经验和维修新技术;   (四)组织港机管理业务技术的培训工作和组织国内外的交流工作;   (五)参与特大港机机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 港机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的方针,坚持维护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港机管理是港口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港口企业应当采取技术和经济的措施对港机进行综合管理,不断改善和提高技术装备素质,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充分发挥其 效能。   第六条 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港机管理综合体系,对港机的规划、选型、购置(或者设计、制造)、安装、验收、使用、检修、改造直至报废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七条 港机管理应当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推行以技术状态为基础的维修方式,逐步提高港机管理和维修的现代化水平。   第二章 管理   第一节 分类和编号   第八条 港机划分为四类:起重机械、输送机械、装卸搬运机械、专用机械。   第九条 港口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对本企业港机统一编号。编号应当标示在机械的明显部位,并清晰、醒目。   第十条 港口企业应当根据港机在作业中的地位、投资费用、技术复杂程度和安全等因素,采用先进的管理方式,对港机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节 规划、选型和购置   第十一条 港口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发展需要和港机技术状态,编制港机更新和改造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港机选型应当遵循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满足生产、安全可靠、方便维修、利于管理、节约能源和符合环境保护的原则综合择优选择。   第十三条 港口企业自制港机应当有完整的技术资料,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组织技术鉴定和验收。未经鉴定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生产使用。   第三节 验收及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港口企业应当建立新购置港机和验收工作程序,认真按工作程序进行验收,写出验收报告。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新购置的港机验收工作如下:   (一)根据合同及有关文件清点和核对技术资料、附件、随机工具及备件;   (二)根基有关技术资料检查港机的技术状况和性能。 第十六条 港机经验收合格,应当建立“港机设备登记卡”,其内容如下:   (一)名称、型号和规格;   (二)产地或者制造厂;   (三)出厂、动力、底盘、机械和固定资产编号;   (四)出厂、购置和起用日期;   (五)规定使用年限和购置全值(原值);   (六)主要技术参数;   (七)主要图纸目录。   第十七条 新购置港机在保修期内,发生属于制造质量的故障与损坏,应当及时做好技术坚定和记录,按有关规定办理修复、索赔或退货。   第十八条 新型港机投产前,必须编制有关使用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规定,建立单机技术档案。   第十九条 购置的二手港机或者经过技术改造的港机,其验收可以适用本节新购置港机验收的规定进行。   第四节 技术状况分类及普查   第二十条 港机根据技术状况分为四类:   一类:各零、部件完整无缺、零件磨损在允许范围之内,技术性能量好,确保安全运行和正常作业。   二类:非主要零、部件欠完整、非主要零件的磨损虽超过允许范围,但对整机的原有技术性能影响不大,经维修保养后能安全运行。   三类:主要零、部件有较大的损坏或磨损,原有技术性能下降,经常发生故障。   四类:主要零、部件严重缺损,已丧失原有技术性能。 正在修理的港机按修理前类别划定。   第二十一条 港机企业应当建立检查评定制度,定期对港机技术状况进行普查评定。   第五节 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 港机的使用年限可以参照其折旧年限确定。   第二十三条 港机达到使用年限后,技术状况良好,有继续使用价值的,应当经过鉴定方可继续使用。   第六节 封存、转让和报废   第二十四条 连续停用一年以上或者新购置的两年以上未投产使用港机,应当列入闲置港机的范围。   第二十五条 技术状况属于一、二类的港机,因生产情况变化而闲置六个月以上的,可办理封存。   第二十六条 港机封存期的管理:   (一)封存前应当作好全面维护,采取防腐、防锈、防风雨和防冻等措施;   (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持状态完好;   (三)不准擅自动用和拆卸零、部件;   (四)不纳入完好率统计。    第二十七条 港机启封后,应当作全面检查和维护,经试运行无异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闲置、封存或者技术性能不能适应港口作业需要的港机,可以改造或者转让。   第二十九条 港机转让应当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 港机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报废:    (一)预测大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港口作业要求或者难以保证作业安全的;    (二)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的;    (三)大修理后虽能恢复技术性能,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四)技术性能达不到规范要求,危及安全的;    (五)技术性能差、能耗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六)危害人身健康、严重污染环境,进行修理改造又不经济的;    (七)自制的非标准港机,经生产验证不能使用,且无法改造的;    (八)国家规定淘汰的。   第三十一条 港机报废应当经过技术鉴定和经济分析评价,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已经报废的港机,不准转让或者继续使用。   第三十二条 港口企业对港机的封存、启用和转让应当按有关规定建立审批程序。   第七节 改造与更新   第三十三条 港口企业对重点、主要港机的改造和更新,应当事先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第三十四条 港口企业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技术落后、性能差的港机进行技术改造 。   第三十五条 港机的技术改造应遵循提高效率、改善性能、便利维修、简化机型、降低 消耗、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八节 润滑 第三十六条 润滑管理是港机管理的基础工作之一,港口企业应当重视并抓好此项工作 。   第三十七条 港口企业应当适时制定润滑耗定额和计划;编制润滑图表、润滑卡片;编 制、绘制维修与润滑有关的资料和图纸;试验确定代用油品;做好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积极推广润滑新技术。   第三十八条 港口企业要积极执行润滑“五定”:定人(定人加油)、定时(定时检换 油)、定点(定点给油)、定质(定质选油)、定量(定量用油),合理使用润料,并做好润料的回收工作。   第三十九条 港口企业应当完善油液分析手段,做好原始记录和分析,逐步做到跟踪化验,用油对路、按质换油、状态监测。   第九节 定额和指标   第四十条 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必要的港机技术经济定额。根据生产发展和技术进步,定额,保持定额的合理性和先进性。   第四十一条 港口企业应当建立考核制度,对下列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进行考核:   (一)港机完好率,其计算公式为: 完好率=完好台时/日历台时×100%   (二)港机利用率,其计算公式为: 利用率=工作台时/日历台时×100%   (三)港机一、二类设备比重,其计算公式为: 一、二类设备比重=一、二类设备台数/设备总台数×100%   (四)港机设备固定资产创净产值率,其计算公式为: 设备固定资产创净产值率=全年净产值总数/全年设备平均原值×100% 全年设备平均原值=(年初设备原值+年末设备原值)/2   (五)港机新度系数,其计算公式为: 新度系数=年末固定资产净值/年末固定资产原值×100%   第十节 统计   第四十二条 港机应当分别按月、季、年度、机种、单机和综合进行统计。统计内容包括:   (一)经济指标:固定资产创净产值率、新度系数等;   (二)技术状况:机械技术状况分类,一、二类设备比重,完好率等;   (三)运用情况:利用率、台时产量、故障率等;   (四)维护和修理情况:各级维修的停机日、工时、费用、返修率等;   (五)机损事故:次数、停机台时、修复费用、事故级别等;   (六)运行消耗情况。   第四十三条 港口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建立统计制度,如实填写统计报表,按时上报。   第四十四条 单机经济核算是实现港机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基础,港口企业要逐步实行、深化。   第十一节 技术档案和技术资料   第四十五条 港机技术档案是指建造资料和技术改造资料,内容包括   (一)技术经济论证和建造合同;   (二)由制造厂提供的原始资料,包括出厂说明书、安装说明书、验收大纲、使用说明书、配件目录、出厂检验合格证及有关图纸等;   (三)技术改造和维修竣工图纸;   (四)档案管理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六条 港口企业应当收集整理港机技术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分级归档保管,港机技术档案分为单机技术资料、按机种统计和归类的技术资料、机损事故的处理报告及其他综 合性资料。   第四十七条 港口企业应当从港机购置到报废的全过程建立完整的单机技术资料(可以为单机履历册或者单机台帐)。单机技术资料应当认真填写,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更改。   第十二节 机损事故   第四十八条 港机在运行、维护、修理、吊运或者停放过程中遭受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或性能下降视为港机损坏事故(以下简称机损事故)。   第四十九条 机损事故按酿成事故的原因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由港口企业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事故。 非责任事故是指责任事故以外的事故。   第五十条 机损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轻微事故:修复费用(包括抢救费用、下同)超过2000元,低于6000元的; 一般事故:价值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港机,修复费用超过6000元的;价值30万元 以上的港机,修复费用超过该机价值2%的; 重大事故:价值30万元以下(30万元)的港机,修复费用超过9万元的;价值30万元以 上的港机,修复费用超过该机价值30%的; 特大事故:按国家有关特大事故的规定确定。 港机价值是指按事故发生大使该机市场价格计算的重置全值。   第五十一条 港口企业在发生机损事故后应当及时上报,并组织力量抢修,努力减少事 故损失,尽快恢复生产。   第五十二条 港口企业对机损事故应当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三不放过 ”是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五十三条 港口企业应当根据机损事故情节轻重,对责任事故的责任人作出处理。凡 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出,应当从严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重大、特大事故处理结案后,应专题报交通部。   第十三节 教育与培训   第五十四条 港口企业应当重视培训港机管理与维修专业人员,把港机专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列入企业职工教育计划。   第五十五条 港口的港机管理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并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第五十六条 港机操作、维修工人应当进行岗位培训,经过考核持证上岗。 新机种投入使用前,应当对操作和维修工人进行超前培训。   第三章 使用   第一节 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五十七条 港机使用的工况和环境,必须符合本机械技术特性的要求及确保安全运行的基本条件。港口作业应当使用一、二类港机,停用三类港机,禁止使用四类港机。   第五十八条 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港机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根据港机特点和生产需要实行定人定机制度。   第五十九条 港机只能由下列人员进行操作:   (一)正式司机;   (二)在正式司机直接监督下,学习期满半年以上的学徒工等受训人员;   (三)持有有效港机操作证件的其他有关人员。   第六十条 港口企业的生产指挥、机械操作和维修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港机的操作、使用规程和制度,禁止超规范、超负荷操作和使用港机。   第六十一条 港口企业在组织生产作业时,应当选择经济合理的装卸工艺,充分发挥机械的效益,降低消耗和成本。 第六十二条 港口企业在组织流动机械从事搬运作业时,规定如下:   (一)轮胎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和履带起重机,出产品说明书允许外,不得吊载行驶;   (二)叉车的搬运行程不宜超过300米;   (三)装载机的搬运行程不宜超过100米;   (四)蓄电池搬运车的搬运行程不宜超过500米;   (五)集装箱正面吊运机载箱运行距离不宜超过200米。   第二节 作业   第六十三条 港口企业对港机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故障,应当尽快排除。不得继续作业 。   第六十四条 故障发生后,司机应当将其发生的时间、地点、部位以及采取的措施、排除故障所用的时间等,认真如实填写在“运行日志”中。   第六十五条 港口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企业港机在走合期、冬季、夏季、特 殊作业时的作业规定。   第四章 维护和检修   第一节 日常维护   第六十六条 港机的日常维护是使港机保持良好技术状况和进行维修的基础,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港机日常维护制度,包括司机交接班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和日常检查保养规范等。   第六十七条 港机日常维护由操作人员负责,基本要求是:   (一)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港机,在运行过程中经常观察港机运行情况;   (二)保持港机完整无损,安全防护装置完备有效,保证港机安全运行;   (三)按规定对港机进行清洁、检查、调整、紧固、润滑,保持无油垢、无积灰、无泄露、无松动、使港机保持良好技术状态;   (四)填写“运行日志”和“日常维护记录卡”。   第二节 定期保养   第六十八条 港机的定期保养是指港机运行一定间隔后,有计划地对港机强制进行的全面维护和保养作业。   第六十九条 港口企业应当根据机种和作业条件的不同,制定定期保养规范,其内容包括:   (一)定期保养级别、周期;   (二)定期保养项目和验收标准;   (三)润滑图谱;   (四)主要检测点及检测范围。   第七十条 港机的定期保养以专业保养人员为主、操作人员为辅,保养的主要内容有:   (一)对机械进行擦洗和清洁内部;   (二)检查、清洁和更换各种滤清器;   (三)检查、调整和紧固各操作、传动等连接机构的零部件;   (四)利用简单检测设备对港机的主要测试点进行检测;   (五)对各润滑点进行检查和清油;   (六)检查和调整安全装置、保证灵敏可靠;   (七)更换已损坏的零部件。   第七十一条 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和检查“定期保养记录卡”,并将保养检测结果纳入对港机实施状态监测范围。   第三节 定期检查   第七十二条 定期检查是指港机在基本不解体的情况下,通过人体感官和利用检测设备有计划地进行的检查(以下简称定检)。定检是进行状态维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港机定检制度和工作程序。   第七十三条 港口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机种特点制定定检规范,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定检周期和计划;   (二)定检项目和标准;   (三)定检方法   第七十四条 港机的定检应当由专业人员负责,并严格执行定检制度和定检范围,认真填写“定期检查记录卡”。   第四节 修理   第七十五条 港口企业在港机修理中,可以实行以运行时间为基础的修理方式,积极推行以技术状态为基础的修理方式。   第七十六条 港口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情况采用不同的修理方式,制定具体的港机修理级别、周期、停机日、标准和定额。   第七十七条 港口企业在港机修理中应当保持机合理的大修,港机的大修可与技术改造结合进行。   第五节 维修计划   第七十八条 港口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港机维修计划,并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同时下达、执行和考核。   第七十九条 编制维修计划的主要依据是:   (一)通过定检所掌握的港机劣化趋势;   (二)通过长期积累检修资料,掌握磨损规律,并确定维修周期。   第八十条 港口企业应当根据维修计划做好维修准备工作,保证维修按时实施,努力缩短维修停机时间。   第六节 维修检验和验收   第八十一条 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港机维修检验和验收制度,认真做好验收记录。验收不合格的港机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十二条 港口企业对维修检验和验收实行分级管理,并组成自检、互检、专检的检验网络,保证维修质量,提高一次验收合格率,降低返修率。   第七节 备品配件   第八十三条 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备品配件管理制度,强化计划管理,保证港机正常维修的需要。   第八十四条 港口企业应当开展进口港机零、部件的改、代和修复工作,制定备件国产化的实施计划,组织进口备件的试制,逐步提高国产化比重。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八十五条 对港口企业在港机管理中成效显著、技术先进的应予奖励,并推广应用。对港机管理优秀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八十六条 对港口企业的港机管理混乱,严重失修失养,影响生产或者导致特大事故的,应当追究港口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十七条 港口企业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事故和经济损失的人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港口企业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按机型制定相应的港机管理制度。   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一九八零年发布的《港口装卸机械技术管理制度》(试运行)([80]交水运字770号)同时废止。
来源:中国航贸网 责任编辑: s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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