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峡(初期运行期)-葛洲坝水利枢纽的通航调度工作,保障船舶安全、有序、便捷地通过两坝,发挥水利枢纽工程综合效益,依据《三峡(初期运行期)-葛洲坝水利枢纽梯级调度规程》、《三峡工程初期运行期通航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三峡水利枢纽工程初期运行期,在长江庙河(长江上游里程62.5千米)至艾家河(长江中游里程617千米)水域从事与过闸活动相关的船舶及其所有人、船舶运输经营人、单位和部门。
第三条 三峡和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调度实行“统一调度、联合运行”的原则,船舶过闸执行“一次申报、统一计划、统一调度、分坝实施”的调度程序。
第四条 本规程由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以下简称“三峡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调度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三峡局下设三峡航运调度中心(以下简称“航调”),负责本规程的具体实施。对三峡(初期运行期)-葛洲坝水利枢纽的通航设施及相关航运配套设施、过闸船舶实施统一调度。
第六条 航调职责
(一)负责制定调度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受理船舶过闸申报计划,编制、下达与执行调度作业计划(以下简称“调度计划”);
(三)负责调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统计分析,按规定向上级机关和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报表和资料;
(四)负责协调处理因碍航、断航、水上交通事故、气象、枢纽运用等影响通航情况下的应急组织、调控和疏导工作;
(五)根据翻坝转运指挥部确定的原则和范围,对翻坝转运的船舶、码头和锚地实行统一调度;
(六)负责过闸和翻坝船舶、辖区水域港口船舶调度的协调工作;
(七)负责与三峡和葛洲坝水利枢纽水库调度、电力调度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七条 调度机构设置
(一)计划统计室。
(二)三峡调度值班室。下设仙人桥船舶过闸登记站、乐天溪船舶过闸登记站、新太平溪港信号台、银杏沱信号台。
(三)葛洲坝调度值班室。下设中水门船舶过闸登记站、南津关信号台、黄柏河信号台、庙嘴信号台。
第八条 计划统计室职责
(一)受理和汇总船舶过闸申报计划;
(二)编制、发布、调整调度计划;
(三)参加调度会议,执行会议决定;
(四)统计调度计划执行实绩,按时上报调度日报、月报、年报等统计资料以及相关通航情况分析。
(五)收集、记录、发送航道和船闸通航条件、气象及水情等资料,整理和保存资料。
第九条 三峡调度值班室和葛洲坝调度值班室职责
(一)执行调度计划,负责船舶的进闸排档;
(二)掌握气象、水情、航道和船闸通航条件、船舶动态等资料,作好原始记录;
(三)参加调度会议,执行会议决定;
(四)执行应急汇报制度,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第十条 船舶过闸登记站职责
(一)受理和登记(登录)船舶申报过闸计划;
(二)按规定公示调度计划和其它通航信息;
(三)适时掌握船舶动态,及时向调度值班室报告,按照调度指令通知船舶发航;
(四)掌握气象水情变化,执行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和应急汇报制度。
第十一条 信号台职责
(一)按调度值班室指令正确揭示通行信号;
(二)向调度值班室报告船舶通过本台控制水域的时间和有关情况;
(三)掌握船舶动态,维护航行秩序,制止违章行为;
(四)做好各项通航指挥的有关记录,填写和保存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三峡调度值班室负责长江庙河(长江上游里程62.5千米)至莲沱(长江上游里程31.5千米)31千米水域船舶过闸调度组织工作。范围包括:三峡双线五级船闸、庙河危险品锚地、杉木溪化学危险品锚地、南林溪油类危险品锚地、沙湾锚地、仙人桥锚地、乐天溪锚地。
第十三条 葛洲坝调度值班室负责长江莲沱(长江上游里程31.5千米)至艾家河(长江中游里程617千米)40.5千米水域船舶过闸调度组织工作。范围包括:葛洲坝一号船闸、二号船闸、三号船闸,平善坝锚地、黄柏河锚地、中水门锚地、艾家河锚地。
第三章 通航设施及其运行条件和方式
第十四条 三峡水利枢纽(初期运行期)通航设施包括双线五级船闸(以下简称“三峡船闸”,分为“北线船闸”和“南线船闸”)及其上、下引航道。
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设施包括大江一号船闸及其上、下引航道,三江二号、三号船闸及其上、下引航道。
第十五条 三峡水利枢纽(初期运行期)配套锚地包括庙河危险品锚地、杉木溪化学危险品锚地、南林溪油类危险品锚地、沙湾锚地、仙人桥锚地、乐天溪锚地。
葛洲坝水利枢纽配套锚地包括平善坝锚地、鲤鱼潭危险品应急锚地、黄柏河锚地、中水门锚地、艾家河锚地。
第十六条 船闸通航尺度
(一)船闸的有效平面尺度为:三峡船闸每级闸室长280米,宽34.0米,最小槛上水深4.0米;葛洲坝一号船闸长280米,宽34米,最小槛上水深5.0米;二号船闸长280米,宽34米,最小槛上水深4.5米;葛洲坝三号船闸:长120米,宽18米,最小槛上水深3.5米。
(二) 闸室船舶集泊的最大平面尺度不得超过:三峡船闸,葛洲坝一、二号船闸:长266米,宽32.8米;葛洲坝三号船闸:长118米,宽17.2米。
(三) 通过船闸的船舶水面以上高度不得超过18.0米。
第十七条 运行水位
(一)本规程三峡水库的特征水位以批准的初步设计初期规模为准,在三峡建委批准继续抬升蓄水位方案后,水库按批准的特征水位运行,有关条款作相应调整(三峡水库水位均以凤凰山站为准),下游最高通航水位为 73.8米,最低通航水位为62.5米。
(二)葛洲坝水利枢纽水库上游最高通航水位为66.5米,最低通航水位为62.5米,汛期不低于63.0米。水位最大日变幅小于3.0米,最大小时变幅小于1.0米。
(三)葛洲坝枢纽下游大江航道船闸、三江航道及船闸最高通航水位分别为48.5米(资用吴淞,下同)、54.5米;葛洲坝枢纽下游最低通航水位按38.5米控制(庙嘴为准)。
第十八条 运行流量
(一)三峡船闸最大通航流量为56700立方米秒。
(二) 葛洲坝三江航道,通过三峡船闸的船舶最大通航流量为56700立方米秒,通过葛洲坝2号、3号船闸的船舶最大通航流量为60000立方米秒;
(三)葛洲坝大江航道及一号船闸的最大通航流量为20000立方米秒。
第十九条 船闸运行方式
(一)三峡船闸双线正常运行时,上行船舶从北线船闸通过,下行船舶从南线船闸通过;必要时可采用双线同向运行方式。
(二)三峡船闸单线运行时,采用单向过闸、定时换向的运行方式。
(三)葛洲坝船闸以迎向运行为主,根据三峡船闸运行方式和通航边界条件的需要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三峡(初期运行期)-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设施实行昼夜连续运行,船舶免费过闸。
第四章 船舶过闸申报
第二十一条 申报方式
(一)远程网络申报船舶所有人及经营人可使用船舶GPS应用系统、三峡局政务网站申报过闸计划。
(二)定点申报 三峡大坝以上的下行船舶向仙人桥船舶过闸登记站申报;葛洲坝以下的上行船舶向中水门锚地或中水门船舶过闸登记站申报;两坝间的船舶向黄柏河锚地或乐天溪船舶过闸登记站申报。
第二十二条 申报时间
船舶可以按照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申报方式,随时申报次日18时前的船舶过闸计划。
第二十三条 船舶初次申报计划应提交相关证书的原件及影印件,办理过闸船舶资料入库、登记手续。
船舶初次申报的基本信息项目包括:船名、船籍港、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联系方式、船舶检验证书编号、营运证书编号、船舶国籍证书初次登记号、船舶检验日期、船舶制造厂、航区、船舶类型、主机功率、单船设计航速、总吨、净吨、最大排水量、满载排水量、参考载货(箱、车)量、乘客定额、单船最大尺度(总长、总宽、船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最大吃水)。
船舶基本信息在初次申报后可不再申报,若有变更必须重新申报。
第二十四条 船舶每次过闸申报的项目为:船名、船舶类型、货种、实际载货(客、箱、车)量、队形组成、本航次航速、本航次船舶最大尺度(总长、总宽、船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最大吃水)、过闸方式(上行或下行、一坝或两坝)、始发港、目的港、要求通过第一坝时刻、两坝间水上航行时间、待闸锚地等。
第二十五条 计划编制时段内连续通过两坝以及往返通过两坝或一坝的船舶,只需申报一次;需要在两坝间停留、编组作业、装卸货物的船舶,应在一次申报中对不同的项目分别予以说明;已接受登记但未安排计划的船舶不需要重新申报。
第二十六条 船舶申报过闸计划要求
(一)国家禁止过闸的船舶不得申报过闸。
(二)船舶申报过闸计划时,应如实申报项目内容,相关申报项目内容应符合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三)通过两坝的船舶申报过闸计划,应预计两坝间38千米航行时间,确保两坝运行计划有效均衡衔接。
第五章 调度计划的编制、下达、执行
第二十七条 调度计划编制原则
(一)先到先过。
(二)特殊任务(警卫任务、军事运输等)船舶优先。
(三)客船和载运鲜活货的船舶优先。
(四)兼顾船闸闸室利用效率。
(五)载运一级易燃易爆危险品货物的船舶安排专闸通过,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不得与客船同一闸室通过。
(六)三峡船闸完建期调度计划编制按交通部公布的调度规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调度计划编制程序
(一)汇总各申报点的船舶过闸申请信息。
(二)收集和登录气象、水情报告,航道和船闸通航条件。
(三)收集上一调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船舶动态。
(四)根据本条(一)、(二)、(三)款的内容编制调度计划。
第二十九条 调度计划内容:闸号、闸次、航向、船名、驳数、定额载客(货、箱、车)量、货种、实际载客(货、箱、车)量、队形、船舶本航次最大尺度(总长、总宽、船舶水面以上高度、吃水)、主机功率、过闸方式(上行或下行、过一坝或过两坝)、过闸起止时间、待闸锚地等。
第三十条 调度计划通过调度系统对内发布,下达至相关部门、站点。
调度计划通过船舶GPS终端及应用系统、三峡局政务网站对外发布,船舶可以按申报渠道查询计划安排情况。
第三十一条 三峡调度值班室和葛洲坝调度值班室执行调度计划,并下达至船闸、信号台、登记站和锚地实施。
第三十二条 过闸船舶进入坝区水域前,应按下列方式联系:
(一)船舶进入庙河至莲沱水域前,与三峡调度值班室或申报计划的登记站联系;
(二)船舶进入莲沱至艾家河水域前,与葛洲坝调度值班室或申报计划的锚地或登记站联系。
第六章 船舶过闸规定
第三十三条 风力达到或超过6级(11米秒)时,船闸停止运行。
第三十四条 上行通航视程小于500米或者下行通航视程小于1000米时,禁止船舶进出船闸。
第三十五条 通过三峡船闸的船舶航速限制为:
(一)进出船闸的航速不得超过1.0米秒;
(二)在闸室间移泊的航速不得超过0.6 米秒。
第三十六条 通过葛洲坝船闸的船舶航速限制为:
(一)单船进闸为0.7~1.0 米秒,出闸为1.0~1.4 米秒;
(二)船队进闸为0.5~0.8 米秒,出闸为1.0~1.4 米秒。
第三十七条 三峡船闸上、下引航道口门及调度信号台分别设红、绿号灯各一组,上红灯、下绿灯表示允许船舶上行过闸或过闸上行;上绿灯、下红灯表示允许船舶下行过闸或过闸下行;双红灯表示禁止船舶通过。
第三十八条 船闸闸室上下游闸首设红、绿号灯各一盏。红灯表示禁止进(出)闸,绿灯表示允许进(出)闸。
第三十九条 船舶过闸应做到:
(一)按调度指令及通行号灯依次进(出)闸,保持安全距离,不得抢航;
(二)进闸前,应在航调指定地点顺序停泊,不得堵塞主航道或有碍他船进(出)闸。在靠船墩等候进闸的船舶,船闸发出进闸信号后,方能进闸;
(三)在闸室内,应按排档指令停靠和移泊,艏艉不得超出安全停靠线,船舶通过三峡船闸时,闸室间可采用同步移泊方式,并保持足够的制动能力,不得系拖;
(四)在靠船墩、闸室内停靠时,人、货均不得上岸或上船。
第四十条 船舶应按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接受安全检查,经检查不合格者,不得过闸。
第四十一条 载运一级危险品货物的船舶过闸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按有关规定向长江海事管理机构申报,经检查认可后,持安全检查单在相应的站点申报过闸计划;
第四十二条 载运一级危险货物的船舶过闸时,由航调事先通报枢纽管理单位和长江航运公安机关,并由枢纽管理单位和长江航运公安机关对闸区实行封闭管理。
第四十三条 载运危险货物船舶待闸及在闸室内时,应按照所载危险货物不同的理化性质,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并充分考虑不同船舶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差异,确保不影响其他船舶安全。
第四十四条 军用一级危险品船舶过闸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载运民用爆炸品及剧毒化学品的船舶禁止过闸。
第四十六条 船舶使用甚高频(VHF)无线电话,应遵守长江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并按以下专用频道联络:
(一) 与各信号台联系用8频道;
(二) 与各登记站、锚地部门联系用11频道;
(三)与三峡调度值班室联系用13频道,与葛洲坝调度值班室联系用14频道;
(四)与船闸管理部门联系:三峡北线船闸用17频道,三峡南线船闸用15频道;与葛洲坝一号船闸集控室联系用15频道,与葛洲坝二、三号船闸集控室联系用17频道。
第七章 调度日常协调
第四十七条 三峡局与中国长江三峡开发总公司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开展调度日常协调工作。
(一)调度日常协调形式:水情、航运互报、定期例会、应急通报、防汛和枯水协调会议等。
(二)调度日常协调内容:实测和预报水情(流量、水位运用、水位变幅等)、库容调节、泄洪、冲砂、滞洪错峰、枢纽运行情况及统计数据、船闸及电站运行工况、航道条件、近坝区航道及港口的运用情况、海事救助和其他应急处置等。
(三)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可能危及三峡、葛洲坝枢纽安全时,应及时通知枢纽管理部门,以便及时采取可能的调度措施,避免船舶触碰枢纽设备设施。
第四十八条 航调遵循《三峡(初期运行期)—葛洲坝水利枢纽梯级调度规程》,按有关会议决定,实施防洪非常调度方式时,实施相应的船舶应急调度,直至恢复正常运行状态。
第四十九条 涉及枢纽通航水域和船闸停航等重大事宜,航调执行梯调小组办公室有关会议决定,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程所称初期运行期,是指三峡水库蓄水156米水位后至三峡水库蓄水175米水位,国家宣布正式进入正常运行期以前的时期。
第五十一条 三峡、葛洲坝水利枢纽工程设计采用的高程系统为资用吴淞,葛洲坝下游除特别说明外为冻结吴淞;三峡水库库水位均以凤凰山站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规程规定的运行流量、通航水位等标准若有变化,另行公告。
第五十三条 船舶进出辖区内的港口、码头应执行有关规定,服从航调统一指挥。
第五十四条 船舶违反本规程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调度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本规程由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程自三峡水库今年汛后蓄水至156米水位时施行。原《三峡(围堰发电期)—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调度规程(2004年修订本)》(长航运[2004]4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