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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船闸完建期下行过闸煤炭运输船舶管理办法

点击数: 作者: 收藏 打印文章 2006年08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峡船闸完建期过闸煤炭运输船舶管理,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三峡船闸完建期客货运输方案的审查意见》和《三峡船闸完建期煤炭船舶过闸通行证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峡船闸完建期,下行通过三峡船闸(以下简称“过闸”)煤炭实行限量配额运输。承运过闸煤炭运输的船舶运输经营人必须持有国家发改委统一印制的煤炭船舶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港口经营人验证装载、海事机构验证签证,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以下简称“三峡局”)验证安排过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峡船闸完建期与过闸煤炭运输相关的船舶、船舶运输经营人、装载港口经营人及管理部门。
  第二章  港口装载管理
  第四条  承运过闸煤炭运输的船舶,应向港口经营人提交通行证,港口经营人验证后方能安排装载。
  第五条  港口经营人应严格按照船舶载重线控制装载,严禁船舶超载。
  第三章  海事安全监管
  第六条  承运过闸煤炭运输的船舶,应主动向海事机构出示通行证,海事机构验证后按有关规定签证放行,对无通行证的煤炭运输船舶一律不予签证。
  第七条  过闸的煤炭运输船舶不服从管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出现重大事故险情的,海事机构除按相关规定处理外,还应向有关省市经委建议取消其船舶运输经营人的过闸煤炭承运资格。
  第四章  过闸船舶管理
  第八条  三峡局根据三峡船闸完建期过闸煤炭运输协调机构确定的通行证总量和月度计划,按照“总量控制、按月核算,每日限量,动态调整”的原则,对每日过闸的煤炭运输船舶艘数控制在18-23艘次或煤炭运输总量控制在2.9万吨之内。
  第九条  过闸煤炭运输船舶实行“先检查、后登记”的申报管理方式。过闸煤炭船舶应持通行证及其他证件到三峡局水上政务中心申请,接受过闸前例行检查,验证合格的煤炭运输船舶由三峡局安排过闸。
  第十条  通行证单航次有效,三峡局负责回收通行证,按规定上交国家发改委核销。
  第十一条  过闸煤炭运输船舶的艘数和载货量的统计工作由三峡局负责。
  每日11:00时前,三峡局应将《三峡坝区通航统计日报》报送国家发改委,并抄送交通部,重庆市、贵州省、云南省、四川省、湖北省经委和港航管理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等相关单位。
  每月5日前,三峡局应将《煤炭过闸月度统计报表》报送国家发改委,并抄送交通部,重庆市、贵州省、云南省、四川省、湖北省经委和港航管理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等相关单位。。
  第十二条  当三峡坝区出现大量滞留船舶时,三峡局应及时通知重庆市、贵州省、云南省、四川省、湖北省经委和交通主管部门,对通行证发放进行控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承运过闸煤炭运输的船舶因未取得通行证、持无效或伪造通行证,导致未能签证放行或不能过闸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船舶运输经营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承运过闸煤炭运输的船舶和船舶运输经营人违反本办法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06年9月15日实施。但过闸煤船的验证装载和签证管理按以下时间执行:泸州(含)以上港口发航的过闸煤船于2006年9月10日起执行;重庆(含)至泸州港发航的过闸煤船于2006年9月11日起执行,重庆至万州(含)港发航的过闸煤船于2006年9月12日起执行,万州以下港口发航的过闸煤船于2006年9月13日起执行。
来源:中国航贸网 责任编辑: s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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