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中国航贸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关于修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处罚部分的决定

点击数: 作者: 收藏 打印文章 1998年03月06日
各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部属及双重领导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现决定对《水路运输条件实施细则》处罚部分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的,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航运管理机构可以分别依照下列各项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持伪造、涂改、租借、非法转让、失效等船舶营运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视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   (二)水路运输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运费的,没收违反规定收取的部分,并处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进行营业性运输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缴纳运输管理费和其他规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责令补缴所欠费款外,处欠缴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许可证;   (六)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二、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当事人对交通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删去水路运输服务业的有关规定。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航贸网 责任编辑: snet
中国航贸网支持单位
品牌活动
  • 中国国际物流节
    中国国际物流节
    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铁道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等六大部委及二十余家国家级社团机构支持,…
  • 中国国际运输与物流博览会
    中国国际运输与物流博览会
    中国国际运输与物流博览会是中国国际物流节核心活动之一,是目前中国乃至亚洲最大的物流展览会,自1…
  • 中国货运业大奖
    中国货运业大奖
    中国航务周刊杂志社、界上传媒主办的中国货运质量跟踪调查暨第八届中国货运业大奖评选活动……
  • 中国国际航运文化节
    中国国际航运文化节
    2011中国国际航运文化节将于2011年6月24日-26日举行。历届航运文化节均得到中国交通运输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