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联络点的公告
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Ⅺ—2章、《关于发布〈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通知》(交水发[2003]500号)以及《关于发布〈船舶保安规则〉的通知》(交海发[2004]315号)的要求,现将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联络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值班室是国家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联络点,负责全国船舶和港口设施的保安报警接收和保安信息联络。
二、船舶在进行保安演练和保安演习时,有关通信测试宜采取闭环测试或船舶与公司之间测试的方式,应当避免采取直接与海上保安联络点之间测试的方式,以保证海上保安报警线路的畅通。
三、船舶应将本公告公布的船籍港所在地省级海事局接收船舶保安数据的渠道和方式设置为本船保安报警系统的渠道和方式。
四、各开放口岸的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联络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另行公告。
五、接收船舶保安数据的渠道和方式见附件。
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接收船舶保安数据的渠道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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