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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广东地区陆路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的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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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月8日海关总署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海关对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的实际监管,统一业务操作规程,实现有效监管,高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陆路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实行企业向指支地或启运地海关提前报关。海关计算机系统自动提取报关单数据生成进、出口转关运输数据。进、出境地海关和启、指运地海关据此一次性快速办理转关、报关,查验、放行手续。 第三条对没有向指运地海关提前报关的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和口岸通道无法调阅资料或资料有误的,由进境地海关人工录入转关运输数据,并加注特殊标识。指运地海关在通关过程中采取适当的风险处置措施。 第四条进、出境海关和启、指运地海关在陆路转关运输货物监管过程中的职责明确如下: (一)出、进境地海关在口岸要确保转关运输车辆合法进、出境,对转关车辆施封、验封。除确有情报、有明显走私嫌疑、封志被损坏和必须在口岸查验外,口岸通关环节不查验货物。 (二)启、指运地海关负责办理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征税、查验、放行以及出口货物的结关手续,负责通关全过程。 (三)通关过程中两地海关发现有走私、违规行为的,对案件的查处应遵照发现地、发生地或业务主管地海关管辖的原则,对两关发现同一宗走私违规案件时,应按《跨关区调查办案协调配合办法》规定确定主办海关,并按《海关法》及有关规定对案件进行处理。 第二章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的监管 第五条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运抵进境地海关1小时前,申请人向指运地海关提前报关。申请人根据承运人提供的《进境汽车载货清单》资料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在报关单运输工具栏目录放转关标志“@ ”及《进境汽车载货清单》条码号,并在提运单号栏目录入承运车辆的车牌号,向指运地海关进行电子申报。 同一车次的每份报关单均须向指运地海关进行电子申报。电子审单系统不作退单处理的,申请人必须对该车次的报关单份数进行确认,形成以车次为单位的转数据。 第六条指运地海关计算机系统以车次为单位提取报关数据,生成转关运输电子数据,经申请人确认后发送进境地海关。 转关运输电子数据一经生成发送,不得修改。申请人发现提前申报的内容有误,必须在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运抵指运地海关后,在海关确定查验货物之前,提出修改申请,经海关同意,允许申请人更改提前申报的内容。 经指运地海关审核的转关运输电子数据有效期限为3天。超过期限仍未到进境海关办理转关手续,或在有效期内因故取消进口转关的,申请人应向指运地海关申请删除。超过期限仍未到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或提出删除申请的,由海关按规定自动撤消。 计算机系统提取报关数据生成转关运输电子数据内容包括:进口转关预录入号(即载货清单条形码号)、车牌号、进境地、指运地海关代码等。 第七条承运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的车辆抵达进境地海关时,行驶转关专用通道。通道关员向承运人收取《司机签证簿》、《进境汽车载货清单》(一式两份)、关锁换领券,办理进口转关运输手续。 (一)通道关员根据《进境汽车载货清单》条码号调阅转关运输电子数据。经审核无误后,录入关锁号,在《进境汽车载货清单》上加贴对应的关锁条形码,加盖“验讫章”,将其中一份留存,另一份交承运人带交指运地海关;并对车辆施加关锁、放行。车辆自动识别系统记录车辆入境资料。 同时,计算机系统生成并向指运地海关发送转关运输电子数据,其内容是在指运地海关向进境地海关提前发送的电子数据基础上,增加转关运输顺序号、关锁号、进境日期。 指运地海关发送的转关运输顺序号仅填写年份(XX)+ 进境地海关代码(XXXX)+ 指运地海关代码(XXXX)共十位数字。进境地海关办理进口转关手续后转关系统自动生成顺序号。 海关施封时,司机应在场确认封志完好及锁牢。 (二)通道关员根据《进境汽车载货清单》条形码号调阅不到指运地海关传输的电子数据或所调阅电子数据与实际进境的车牌号码等数据不符的,由通道关员在计算机系统上录入车牌号、指运地海关代码、关锁号,加注特殊标识;在《进境汽车载货清单》上加贴对应的关锁条形码,加盖“验讫章”,将其中一份留存,另一份交承运人;对车辆施加关锁、放行;车辆自动识别系统登记车辆的进境记录。 同时,计算机系统生成并向指运地海关发送转关运输电子数据,其内容包括进口转关顺序号、车牌号、关锁号、进境日期、特殊标识。 (三)对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不需指运地海关出具的《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联系单》。 第八条承运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的车辆抵达指运地海关车检场后,申请人向指运地海关提交提前报关的纸质《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境汽车载货清单》和《司机签证簿》等有关单证。 (一)提前报关的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指运地海关向申请人收取纸质《进口货物报关单》、《司机签证簿》、《进境汽车载货清单》等报关单证。现场关员审核无误后,对其中属风险布控需重点查验和审核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需查验核实的,由查验部门进行实际查验。对非查验的货物,直接办理征税、放行手续。 同时,指运地海关根据《进境汽车载货清单》条形码号调阅转关运输电子数据,经审核无误后予在核销,并将核销信息反馈进境地海关。 (二)已提前报关的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因申请人错报进境地关区代码或承运人错用《进境汽车载货清单》,造成进境地海关调阅不到电子数据而按未提前报关方式办理进口转关运输手续的,指运地海关将原提前报关的有关单证及电子数据作修改或删除,按实际入境的《进境汽车载货清单》条码号办理各项通关作业环节手续。 (三)没有办理提前报关的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请人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在报关单运输工具栏目录入转关“ @”符及《进境汽车载货清单》条码号,并在提运单号栏目录入承运车辆的车牌号,申请人按海关各项通关作业环节办理手续。 第九条对属风险布控需重点查验的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指运地海关实施卸货查验。对其中查验结果正常的,办理放行手续。经查验发现有走私违规嫌疑的,转交调查部门作进一步的查处。 第三章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 第十条 出口转关运输货物运抵启运地海关1小时前,申请人向启运地海关提前报关。根据承运人提供的《出境汽车载货清单》资料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报关单运输工具栏目录入转关标志“@ ”符及《出境汽车载货清单》条形码号,并在提运单号栏目录入承运车辆的车牌号,向启运地海关进行电子申报。 第十一条承运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的车辆抵达启运地海关车检场时,启运地海关收取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境汽车载货清单》(一式两份)、《司机签证簿》等报关单证。审核无误后,对其中属风险布控需重点查验和审核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进行实际查验;对非查验的货物,直接办理验放手续。 启运地海关对《出口货物报关单》审核放行的同时,在计算机转关系统录入《出境汽车载货清单》条形码号、关锁号、出境地海关代码,并对该车次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份数进行确认,形成以车次为单位的转关数据,在《出境汽车载货清单》上加贴对应的关锁条形码,加盖“验讫章”,将其中一份留存,另一份交承运人带交出境地海关,施加关锁,审核无误后放行车辆。同时向出境地海关发送转关运输电子数据。 转关运输电子数据内容包括:《出境汽车载货清单》条形码号、车牌号、出境地海关代码、关锁号和放行日期、转关运输顺序号。转关运输顺序号由年份(XX)+ 启运地海关代号(XXXX)+ 出境地海关代号(XXXX)+ 顺序号(XXXXXX)共十六位数字组成。 第十二条启运地海关对需重点监控的货物实施卸货查验。对其中查验结果正常的,办理有关录入、施封、放行等手续;经查验发现有走私违规嫌疑的,转交调查部门作进一步的处理。涉嫌走私犯罪的,由海关走私犯罪侦察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承运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的车辆抵达出境地海关时,行驶转关专用通道。通道关员向承运人收取《出境汽车载货清单》、《司机签证簿》;根据《出境汽车载货清单》条形码号调阅启运地海关传输的转关运输电子数据,审核无误后验封放行车辆出境。同时将监管放行信息反馈启运地海关。 出境地海关调阅不到启运地海关传输的转关运输电子数据(网络故障等特殊情况除外)或出境地海关代码不符的,验核启运地海关报关单,凭报关单放行出境车辆,并将有关资料反馈启运地海关核查。 第十四条启运地海关根据出境地海关反馈的监管放行信息,核销转关运输电子数据,办理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的结关手续。 第四章转关运输监控数据和提前报关数据的处理 第十五条海关通过对进(出)口转关运输电子数据的发送、核销、反馈、统计、查控,实现对转关运输货物及其运输车辆的监控管理,指、启运地海关和进、出境地海关要相互协作,各尽其责,确保转关运输监控数据的严密和完整。 (一)海关根据转关运输的实际距离,规定承运车辆抵达时限。凡车辆未在规定时限内抵达指运地或出境地海关的,由指运地或出境地海关进行重点监控,跟踪核查。 (二)加强对未核销的转关运输电子数据的查核工作。指运地海关应于每天对在规定时限内未核销的转关运输数据或顺序号,打出过录表,对其车辆进行重点监控;出境地海关应在每天对在规定时限内未核销的转关运输数据和顺序号,打出过录表,对其车辆实施重点监控。 (三)进境地海关和启运地海关每月定期对进(出)口转关运输的核销情况进行清理。由进境地海关列出进口未核清单传送指运地海关核查;启运地海关列出出口未核清单传送出境地海关核查。核查必须在七个工作是内完成,并将结果反馈。 (四)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运抵指运地海关后,发现问题需要原车退运出境的,指运地海关必须先核销进口转关运输电子数据后,办理退运及出口转关运输手续,且在出口转关运输电子数据内录入“原车退运”标志和在《出境汽车载货清单》上批注“原车退运”字样;出口转关运输货物运抵出境地海关后,发现问题需原车退运的,出境地海关必须先核销出口转关运输电子数据后,按未提前报关方式办理进口转关运输手续,且在进口转关运输电子数据内录入“原车退运”标志和在《进境汽车载货清单》上批注“原车退运”字样。 第十六条对已提前报关因故取消进、出口或提前报关数据与实际到货不符的,申请人须在向指、启运地海关递交纸质报关单前,向海关提出申请。指、启运地海关在尚未对货物实施布控的情况下,按下列程序办理删除或修改手续: (一)申请人填写《提前报关数据删除/修改申请表》(一式两份)向启、指运地海关现场接单审核部门提出删除或修改申请; (二)接单审核部门调阅有关电子数据进行核对,必要时可以由申请人和查验部门联合查验核实; (三)接单审核部门提出删除或修改意见,报审单中心审批并做出相应的删除或修改。 第十七条对超高、超长及无法封入运输装置的货物,经进境地海关核准,在转关系统加注特殊标志,后办理转关运输,由指运地海关实施重点查验,对不符合施封条件无法按转关运输监管办法办理的,由进境地海关予以退港,并反馈指运地海关。 第十八条因系统故障不能正常办理转关运输的,临时采用手工操作办法,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发生故障的海关应及时将故障的情况及故障排除预计的时间知会对方海关,并通知启动手工操作的时间段。 (二)现场海关发生系统故障时,应及时报告本关技术部门,由技术人员确认故障情况及排除故障的时间。半小时内不能处理的,经现场海关值班关长决定启动手工操作。同时将情况报直属海关监管职能部门,由监管职能部门通知相关海关。特殊情况,可直接通知对方现场海关,事后报监管职能部门。 (三)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发生系统故障,无法向指运地或出境地海关发送进(出)口转关运输电子数据的,采取人工登记转关运输资料办理转关运输手续的做法,并在《进(出)境汽车载货清单》上加盖“系统故障”字样的印章,据此告知指运地或出境地海关。计算机系统恢复正常后,立即补办录入、发送和核销、反馈手续。 (四)指运地或出境地海关发生系统故障,无法接收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发送的进(出)口转关运输电子数据的,采取人工登记转关运输资料办理转关运输手续的做法。计算机系统恢复正常后,立即补办核销、反馈手续。 第十九条指(启)运地海关和进(出)境地海关必须建立“应急处理中心”和关际联系人联络制度,设立专用电话,实行专人值班制度,负责对转关运输工作中空发异常情况的协调处理,确保转关运输的严密监管、畅通和正常运作。 第五章进出口转关运输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直属海关通关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定期组织各部门召开关区风险管理例会,分析研究风险管理工作情况,评估各部门各隶属海关的风险管理绩效,确定下阶段主要目标和任务。 各职能部门在风险分析基础上进行风险布控管理,包括实施预定式、即决式风险布控,但不承担固定的风险布控比例。 陆路通关现场即决式风险管理由各相关科室分工负责,分别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布控,完成一定比例的风险布控任务,承担相应责任。 绩效评估由通关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及通关处的风险管理机构负责,以查验比例要求是否达到和布控查获率为标准,分部门进行评估。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促进岗位查获率的提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由境内转关车辆承运的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比照本规程办理。 第二十二条各海关依据本操作规程制定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2001年1月8日起执行。
来源:中国航贸网 责任编辑: s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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