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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

点击数: 作者: 收藏 打印文章 2009年08月0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产品节能管理,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文件要求,确保GB22757-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M2类和N1类车辆。
  第二章  标示要求
  第三条  汽车生产企业和进口汽车经销商,应保证其汽车产品在销售时都粘贴有《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
  第四条  《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由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按照GB22757-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要求印制、粘贴。
  第五条  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应保证粘贴在汽车产品上的《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在汽车产品自身以外其它场所使用的标识可等比例放大或缩小。
  第三章  《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标注
  第六条  企业标志的标注
  (一)国产汽车的企业标志采用汉字标注,且须与在车身尾部显著位置上标注的汽车生产企业名称一致;
  (二)进口汽车的企业标志采用注册图形商标或注册文字标注。
  第七条  燃料消耗量的标注
  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按照GB/T19233《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申报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其中进口汽车可经质检部门指定检测机构)检测确认的燃料消耗量数据。
  第八条  启用日期的标注
  《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启用日期为整车出厂合格证上打印的制造日期或《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日期。
  第九条  备案号的标注
  (一)国产汽车采用车辆识别代号(VIN)或《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型号加后缀识别号,后缀识别号应能区分不同油耗的同一车型,其编号规则由企业自行确定;
  (二)进口汽车采用车辆一致性证书编号。
  第十条  其他内容的标注
  按GB22757-2008要求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应将不同油耗车型的《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样本于汽车产品上市销售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备案。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定期公告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指标。
  第十三条  对发现或有举报并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情节严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标示、粘贴的;
  (二)未按规定要求报《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的;
  (三)标示内容与备案内容不符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M1类车辆是指国家标准(GB/T15089-2001)3.2.1款定义的“包括驾驶员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M2类车辆是指国家标准(GB/T15089-2001)3.2.2款定义的“包括驾驶员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载客车辆”;N1类车辆是指国家标准(GB/T15089-2001)3.3.1款定义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汽车生产企业”是指已获得汽车产品生产许可、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汽车生产企业。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进口汽车经销商”是指已获得汽车产品进口许可的进口汽车经销商。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是指承担《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
  第十八条  报送《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样本备案的同时,报送电子文档(邮箱:qiche@miit.gov.cn),电子文档格式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装备司子站下载。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航贸网 责任编辑: s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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