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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点击数: 作者: 收藏 打印文章 2004年01月30日
四、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从事货运“直通车”业务须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并取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五、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跟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以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六、除上述条款外,其他事项按照《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执行。 七、本补充规定由交通部会同商务部负责解释。 八、本补充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航贸网 责任编辑: s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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